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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7:49: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制度

临床科室备用药品包括:存放于急诊科、病房(区)急救室(车)、手术室及各诊疗科室的急救等备用药品。 1. 备用药品的管理

(1)各临床科室或病区根据疾病特点确定所需药品、需用量,既要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又要避免积压。

(2)备用药品的品种和基数的确定及调整,由科室负责人/护士长提出,报医务处和药学部共同审核,由医疗主管院长审批。

(3)科室、病区护士长为所在科室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科室药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并指定责任感强的护士专职管理科内药品,明确职责,定期全面检查科内药品。

(4)各科室、病区备用急救等备用药品应统一储存位置、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清单格式,保障抢救时使用。 2. 备用药品的登记和记录

(1)病房备用药品及抢救车药品基数在药剂科存档备案,包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目录、抢救药品目录及常用药品目录,分别一式2份,药学部门、病区各保存一份并保持数量、规格、产地、批号等一致。

(2)各科室、病区要建立备用药品登记本,记录备用药品领取、使用、结存情况,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日期、数量,使用后补充药品的名称、批号等。

3. 备用药品的储存

(1)病房备用药品及抢救车药品要求药盒使用原包装盒,盒内药品必须与外包装品名、规格、批号等一致。

(2)每种药品摆放位置应相对固定,便于应急取放及使用。注射剂、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放置。

(3)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失效、变质,近效期药品应提前3个月报药剂科备案或到药剂科调换,否则过期失效由科室负责(麻醉药品除外)。如发现有沉淀变色、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剂科处理。

(4)麻醉、精神等特殊药品,应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管理; 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严格加锁,并按需要保持一定基数;使用后,由医师当日开专用处方,向药房领回,须凭处方及空安瓿方可到药房换取备用药,并有使用记录。备用基数每日交接班,必须交点清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失效必须退回药剂科,不得擅自处理。 (5)高警示药品应存放在相对固定区位,并粘贴有高警示药品标示。

4. 备用药品的使用

(1)临床科室备用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急用时按医嘱使用,抢救车药品为患者急救时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如有沉淀、变色、过期药品,标签涂改等情况时,不得使用。 (3)对开开启包装多次使用的药品(如胰岛素、消毒剂等),应在容器外部注明开启日期及时间,对于开启时间不详或超过保存期限的药

品,不得使用。

(4)药品使用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用”的原则。 (5)药品使用应有记录

(6)药品使用后,各病区凭记帐后的处方到相应的药房领取后补充进抢救车(箱),以保证抢救车(箱)内的药品数量保持基数。 5. 备用药品的退回及销毁

(1)各病区应加强备用药品的管理,由于病区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及过期失效由科室自行承担损失。

(2)备用药品距离失效期3个月以上可到药库调换,3个月以内不予调换。

(3)过期药品及其他需要销毁的药品,由护士长、护理部主任审批后,报药学部门,有药品会计按程序报损销账。药学部门统一销毁,各病区不得自行销毁。药库负责对病区及门诊科室过期药品的回收。 6.备用药品的检查

(1)护士每班对科室所有药品数量进行交接检查,护士长不定期抽查并每月全面检查1次,总护士长每月督查并记录。

(2)药剂科对病房备用药品及抢救车药品,要定期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填写《备用药品督查记录》,对于存在问题的病区,督促整改。

(3)药学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