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改革研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21:41: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地方税改革研究

摘要: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在调节地方经济发展和监督管理地方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就是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本文就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路,提出了应逐步改革我国地方税种,并采取各项配套措施来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等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以期共同探讨。

关键词:地方税;改革;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2-000-01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一个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更是各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基本形式,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作为国家对经济加以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一、我国地方税税制的现状

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先后经历了统收统支、分类分成、财政包干和分税制四个阶段,在前三个阶段,都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体系。1994年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分税制改革,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的积极性,确立了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税制在运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地方税收入对地方财力的支撑能力降低,对中央的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上升,这种变化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规范公共财政制度。

二、从地方政府视角看地方税体系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体制高度集中。

现行分税制只是将某些税种以及共享税的部分收入及使用权划归地方,但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开停征权、政策管理权却属于中央。这直接导致地方政府权限十分有限,削弱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本地资源、调控地方经济、组织地方收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地方税权与事权不匹配。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权向中央集中,这是由当时中央财政压力过大、急需地方税源补充的现实需要决定的。由于缺少地方税制改革的配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农业税等税种的改革可能引起的财政减收缺少相应的弥补,中央地

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也缺乏回旋余地,反过来又影响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进程。

(三)“营改增”导致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营业税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当前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已全面展开,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后,通信业也已全面进入“营改增”阶段。改革无疑是明智之举,但是直接造成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进而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影响。

(四)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难以满足地方公共财政的基本需要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较低。由于地方税收入的不足致使一些地方的公共事业支出资金短缺,影响了地方各项事业的正常开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收费行为的发生。 三、构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路与建议

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思路已明确,就是要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地方税及其制度建设将成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也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制改革、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公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