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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3:19: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普及学前教育背景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推进策略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本文系福建省教育厅A类社科项目“普及学前教育背景下的特殊幼儿融合保教研究”(编号:JA11230S),福建省社科项目“特殊幼儿学前教育权益保护的政策分析”(编号:2011B186)的研究成果。

一、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的现状与需求

学前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决定了儿童在学龄前的发展水平,而且对其终身学习与发展的质量和效果都有深远的影响。学前教育对于人一生的发展具有奠基作用,特别是对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与教育训练,可以开发其各种潜能,实现缺陷补偿,从而使残疾儿童回归主流学校或减少后续特殊教育需要。相关研究也证明,对残疾儿童及处境不利儿童进行早期教育,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节约社会资金的回报的作用。然而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率并不高,2011年毛入园率仅为62.3%,残疾儿童入园率则更低,调查显示,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仅为43.92%,远低于普通幼儿园入园率。之所以这样的原因在于,学前特殊教育资源匮乏,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会不足,普通幼儿园缺少接纳残疾幼儿的师资力量和相应条件。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需求大与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服务缺乏、学前特殊教育市场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制约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普及。

2010年,我国提出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战略目标。关于“普及学前教育”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有观点认为,普及学前教育应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针对学龄前儿童的非强制教育。另有学者指出,普及学前教育应包含提高学前儿童的入园率和提供科学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两方面。综合各方观点,我们可以把普及学前教育理解为一种由政府主导提供的、普惠性的、有质量的学前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战略设计。普及学前教育的基本特点:一是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二是一定的普及率;三是政府主导提供。普及学前教育的重点是农村学前教育的普及和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学前公共教育服务。我国提出到2020年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95%的目标,实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与普通儿童同步。对于学前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来说,这是一个振奋人心的目标,同时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国外的经验似乎值得借鉴。

二、世界其他国家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推进经验 在普及学前教育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普及是难点,国际上常把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情况作为衡量学前教育普及的重要参考指标。在推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过程中,很多国家为了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在法律、政策、经费、人才等上给予支持保证,并积极推行学前融合教育。美国注重保障残疾幼儿平等的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全体残疾儿童受教育法》(公法94―142)规定,所有3―21岁的残疾儿童必须得到与正常儿童一样的教

育,并保证残疾儿童在“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中接受适当的免费教育,最大限度地让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在一起接受教育,同时提供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安置环境,以适应每个残疾儿童的个别需要。英国政府于199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绿皮书要求所有学前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注册,强调每一个儿童在园受教育的权利、机会和过程的公平。特别是自1978年沃诺克报告(Warnock Report)提出后,英国整个特殊教育政策开始向融合教育发展。芬兰积极关注有特殊需要的幼儿,1973年芬兰政府颁布的《儿童日间照顾法案》规定,不论幼儿的背景如何,每一个幼儿都有权利在公立日托机构成长和学习,提倡让特殊幼儿回归到一般幼教托育机构。德国的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非常高,并把实施融合教育视为学前特殊教育的唯一形式。德国的《联邦社会救助法》和《儿童青年救助法》明确规定对有身体、智力或精神障碍的幼儿,联邦政府应给予“适应性帮助”;智力落后幼儿以及“高危”儿童都有权进入融合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由儿童和青年救助机构提供经费支持。意大利在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118号法令――《残疾人新条例》,规定残疾儿童有在公立学校普通班级接受教育的权利,1982年融合教育延伸到学前教育阶段(3―5岁儿童),政府为残疾儿童提供经济帮助 。瑞典主张把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放在一起进行教育,1975年瑞典《学前学校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公立学前教育系统,接受特殊儿童,地方政府有责任对学龄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

供支持。

从以上对各国推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分析中,我们至少可以获得四点启示:首先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保障残疾儿童享有平等的学前教育权利;其次是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提供免费的残疾儿童学前公共教育服务;第三,实施国家专项行动计划,优先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第四,实施残疾儿童学前融合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普及率。

三、我国普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推进策略

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做了明确规定,残疾幼儿教育机构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都应当实施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另外,《幼儿园工作规程》也明确指出,要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从这些法律条文以及相关文件中我们看到,普通幼儿园不仅应当接收残疾幼儿,而且应采取相应的融合保教措施。但这些政策法规文件并没有明确政府职责、财政投入和师资等保障措施,普通幼儿园缺乏政策支持和师资,缺少招收特殊幼儿的意愿,对特殊幼儿的开放程度有限。特殊幼儿的安置形式主要还是隔离式的特殊幼儿教育机构、聋儿康复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在这种学前特殊教育资源不足,残疾儿幼儿安置形式单一的情况下,实现残疾幼儿学前教育的普及,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用国家计划或立项的办法实施学前融合教育,提高残疾学前儿童入园率,是当今世界普及学前教育、推动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的重要举

措。普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推进残疾幼儿与普通幼儿学前教育均等化,构建残疾儿童学前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网络,是实现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发展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政策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幼儿

新时期我国学前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发展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发展普惠性的学前教育也是实现学前教育普及的重要举措,通过一些普惠性措施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幼儿。所谓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就是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可及的、有质量的学前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这种公共教育服务可以是政府供给的,也可以是市场提供的。在政策措施上包括:(1)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规划,建立全纳性的学前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2)保障适龄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康复保教;(3)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幼儿;(4)建立政府资助与监管制度,加强普通幼儿园内特殊教育资源室、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配备特殊教育教师。

(二)扩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会,推进学前全纳教育 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增加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会,提供多样化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服务,是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率的关键。残疾儿童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学前教育服务上不能一刀切,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的构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条路径:(1)大力发展公办特殊幼儿园,为中重度残疾儿童提供康复保教服务;

(2)充分开发现有特教资源,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教育部(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3)积极推进学前全纳教育,为每一个残疾孩子提供适宜的学前教育,支持普通幼儿园建设成全纳性幼儿园。 (三)设立残疾儿童资助专项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权利,实现学前教育公平与机会均等,除了加大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公共投入外,还应设立残疾儿童资助专项。完善残疾学前儿童资助体系,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完善有效的残疾儿童学前康复保教资助体系与补偿机制,确保将有限的学前经费向残疾儿童倾斜,做到“普惠”与“济困”兼顾,实现学前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