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20:37: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范围
1. 检查范围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夜总会、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那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宾馆、饭店; (七)商场、集贸市场; (八)体育场馆、会堂;
(九)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的场所。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管辖分工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未纳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受理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机构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