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5:00: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

摘要:村民自治是国家与农村社会进行互动的一个主要形式,它们之间互动的状况如何。将关系到国家对新农村建设能否合理调控。文章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中的问题。尝试性地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以期促使村民自治能更好地良性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选举;民主建设;法律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3-0053-03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生活在一定区域中并获得这一区域相应身份的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渠道的形式,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组织,对本区域的村庄社区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依法进行管理、参与的群众性自治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1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几经曲折。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农村实行的是行政村体制。20世纪5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在农村占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结束了人民公社体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进而农民主意识增强,日益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诞生了。特别是自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农村村民自治逐步深化,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村级事务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4项民主权利与民主制度的实践,逐渐认识了现代民主运作的基本制度及基本技术、基本程序,民主管理能力大大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锻炼和提高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可以这样说,搞好农村村民自治,就等于办好了中国大部分农民的民主培训班。农村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社会民主的发展,进而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社会民

主的发展,使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步发生变化,从而推动了国家制度的民主化。另一方面,村民自治重构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秩序,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相对稳定,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村地域和人口为主导的超大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而这正是中国民主建设赖以顺利推进的社会基础。此外,农村村民自治还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缓和了一些社会矛盾。人民直接的参与监督,使一些腐蚀社会主义的“蛀虫”难以下手。

2 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

2.1 制度方面

(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矛盾突出,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脱节。乡镇政府过度干涉导致村委会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乡镇政府同村委会之间本该是“指导”非“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指出,政府仅仅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服从领导,而仅仅是协助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而现实中人民常常把乡镇政府错误的看作是领导。村委会逐渐异化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委会的成员也逐渐异化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村民的代理人。

(2)村委会过度越权。自治权本应该由村民行使,但在实

践中,权力往往集中在村委会主任一人手中。村干部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制约,一些民选的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在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只有村委几个人决定,甚至是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经常造成决策失误,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 (3)村委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错综复杂。许多农村党支部书记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在农村就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那么党支部书记还是村民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应该听党支部书记的。这种矛盾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2.2 具体运作方面

(1)村民文化水平不高,政治素质偏低,当家作主意识不强。村民参与度低。我国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文盲、半文盲主要集中在农村,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村劳动力则流向了发达地区,使得村民自治落实度降低,参与度低。 (2)村民对村民自治态度冷漠,影响到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及作用的发挥。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冷漠主要表现在村民对于村委会选举的态度上。根据调查,只有刚满1/10的村民对选举表现出了较高的热情,而近一半的村民对民主选举持冷漠态度。村民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而很少有热情去参与村级政治事务和关心村集体的公益事业。他们中的大多数缺乏法律意识,不注意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

(3)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差,凝聚力不强,许多村庄处于瘫痪状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付诸实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和自治性,但在某些程度上注重了个人生产经营,却忽视了集体经济的创造。其实,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正常运转的后盾,现实中,村组织凝聚力的缺乏,使得农村村民自治难以付诸实践。村民罢免不了村主任,暴露了法律制度在设计和执行方面仍存在很大问题。

2.3 民主选举工作

(1)贿赂问题。在很多地方换届选举中,送钱、送物,拉拢选票等现象广泛存在,但真正受到查处的却屈指可数。 (2)非正式组织及家长制的参与,在广大农村姓氏、血缘和姻亲,依旧是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同姓人、同族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保护、联合的关系,投票时,村民往往局限于熟人圈子里,他们相信这样的投票会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利益。这种思想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了民主的选举发展。 (3)乡镇府不合理介入。《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有些地方图省事,往往由乡镇政府直接指派或由党支部村委会直接确定。有些地方用一纸“文件”强行将自己认为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停职、撤职等等。

(4)村民流动性强,很难展开选举,农村社会出现空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