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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注册技术审查
指导原则
(2016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X射线诊断设备,管理类代号为6830。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的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并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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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器械分类目录》、标准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X射线诊断设备以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命名,如移动式X射线机、牙科X射线机等,不得使用“X光机”、“X摄影机”、“X线机”“胃肠机”等不规范的名称。
2.X射线诊断设备的种类划分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由于结构、功能、特性不同,种类划分比较复杂,常用种类划分情况如下:
2.1按结构划分
根据不同的结构可划分为便携式、移动式、固定式。 2.2按使用功能划分
按使用功能划分可划分为透视专用X射线诊断设备、摄影专用X射线诊断设备、床旁X射线诊断设备、牙科X射线诊断设备、乳腺X射线诊断设备、胃肠X射线诊断设备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一套X射线诊断设备因其容量大小和使用目的的不同,结构和组成往往也不同,但就整体而论,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包括:
1.X射线发生装置
包括X射线源组件和高压发生器等。 2.X射线成像装置
包括X射线影像增强器、X射线影像增强器电视系统、荧光屏、胶片暗盒、CCD探测器,静态或动态平板探测器、CR成像板等、图像采集工作站。
3.附属设备
附属设备(床、台、器、架支持系统)包括摄影平床、透视胃肠诊断床、立式摄影架、球管支架、乳腺摄影支架、天轨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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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更多。未尽项目和内容,可以增加。
4.软件组件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的产品的特点,按照附录三的要求,明确产品组成。该部分要求可在综述资料中列出,并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要求书写。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1.工作原理(成像原理)
高压发生器给X射线管灯丝和金属靶两端提供高电压,X射线管阴极灯丝上产生大量电子在真空管内高速运动,撞击金属靶,由此产生X射线。
在医院使用X射线透视和摄影时,X射线发生装置发出X射线穿透人体骨骼、肌肉等组织密度不同的部位,将透过人体组织载有影像信息的X射线通过荧光屏、胶片或数字影像接收器等影像接收装置,显示出密度不同的人体组织的影像,用于临床诊断。
2.作用机理。
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见附录 Ⅰ《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单元划分原则》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IEC 60601-1:1988,I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