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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防止直流系统事故
为防止直流系统事故,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生技[2005]174号)及有关规程、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
13.1 加强蓄电池组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13.1.1 严格控制浮充电方式和运行参数
13.1.1.1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
13.1.1.2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应严格控制所在蓄电池室环境温度不能长期超过30摄氏度,防止因环境温度过高使蓄电池容量严重下降,运行寿命缩短。
13.1.2 进行定期核对性放电试验,确切掌握蓄电池的容量 13.1.2.1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过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在第一年内,每半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一年以后的防酸蓄电池组,每隔一、两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13.1.2.2 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了六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13.2 保证直流系统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13.2.1 保证充电、浮充电装置稳定运行
13.2.1.1 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站选用充电、浮充电装置,应满足稳压精度优于0.5%、稳流精度优于1%、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大于1%的技术要求。在用的充电、浮充电装置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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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更换。
13.2.1.2 应定期对充电、浮充电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校验其稳压、稳流精度和纹波系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对其进行调整,以满足要求。
13.2.2 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防止越级熔断。 13.2.2.1 各级熔断器的定值整定,应保证级差的合理配合。上、下级熔体之间(同一系列产品)额定电流值,应保证2—4级级差,电源端选上限,网络末端选下限。
13.2.2.2 为防止事故情况下蓄电池组总熔断器无选择性熔断,该熔断器与分熔断器之间,应保证3—4级级差。
13.2.3 加强直流系统用直流断路器的管理
13.2.3.1 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应采用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不应用普通交流断路器替代。在用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如采用普通交流开关的,应及时更换为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
13.2.3.2 当直流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动作特性的不同,对级差做适当调整,直流断路器下一级不应再接熔断器。
13.3 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的措施
13.3.1 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站直流系统的馈出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不应采用环状供电方式。在用设备如采用环状供电方式的,应尽快改造成辐射状供电方式。
13.3.2 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
13.3.2.1 改变直流系统运行方式的各项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规程规定。
13.3.2.2 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中,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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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脱开蓄电池组。
13.3.2.3 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
13.4 直流系统配置原则
13.4.1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应采用三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
13.4.2 重要的220kV变电站应采用三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
13.5 加强直流系统的防火工作。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尽量避免与交流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
14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为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应认真贯彻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35~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等有关标准和规程、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
14.1 规划
14.1.1 继电保护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次系统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继电保护的适应性,避免出现特殊接线方式造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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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保护配置及整定难度的增加,为继电保护安全可靠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14.1.2 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必须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同意。
14.2 继电保护配置
电力系统重要设备的继电保护应采用双重化配置。 14.2.1 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的基本要求
14.2.1.1 两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叠,避免死区。
14.2.1.2 两套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蓄电池组供电的直流母线段。
14.2.1.3 两套保护装置的跳闸回路应分别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14.2.1.4 两套保护装置与其他保护、设备配合的回路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
14.2.1.5 两套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电气联系。
14.2.1.6 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及就地判别装置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14.2.2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备的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
14.2.3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 14.2.4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高抗、串补、滤波器等设备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每套保护均应含有完整的主、后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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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作用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14.2.4.1 充分考虑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合理分配,对确无法解决的保护动作死区,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起动失灵和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
14.2.4.2 双母线接线变电站的母差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应经复合电压闭锁。
14.2.5 变压器、电抗器宜配置单套本体保护,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未采用就地跳闸方式的变压器本体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非电量保护中开关场部分的中间继电器,必须由强电直流起动且应采用起动功率较大的中间继电器,其动作速度不宜小于10ms。
14.2.6 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变压器组应按双重化原则配置微机保护(非电气量保护除外)。大型发电机组和重要发电厂的启动变保护宜采用双重化配置。每套保护均应含有完整的主、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作用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14.2.6.1 发电机变压器组非电量保护按照14.2.5执行。 14.2.6.2 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护应启动失灵保护。
14.2.6.3 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宜将基波零序保护与三次谐波电压保护的出口分开,基波零序保护投跳闸。
14.2.6.4 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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