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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1:21: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州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 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进行的融资。该业务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项下已经开证(保兑)银行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该业务占用开证(保兑)银行的同业授信额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分支机构办理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审批,开证(保兑)银行的资信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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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我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审批客户出口押汇的授信等。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逐笔审批客户出口押汇额度使用、登记等。

第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出口押汇与贴现利率的审核并报上级审批以及相应会计核算规则的拟定。

第九条 分行负责辖内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技术审查,按照我行《广州银行出口押汇业务操作流程》(广银发[2013]389号)做好信贷管理系统的登记、款项的发放等。

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

第十条 受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对开证银行(保兑行)资信、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出口企业的资信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原则上要求是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

(二)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等。

第十二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中的信用证必须明确表明适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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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SWIFT方式开来的信用证除外)。

第十三条 在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前提下,还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方可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

(一)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二)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

(三)开证行(保兑行)资信较好,世界排名前列,国内外分支行或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较多,具有较广泛的结算网络,银行所在地处于政治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索汇路线清晰,在我行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等;

(四)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存在不符点(瑕疵);或单据虽存在不符点(瑕疵)/不利的软条款/限制他行议付,但单据已被开证行(保兑行)明确书面同意接受;或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提交了全套物权单据。

第四章 业务办理原则

第十四条 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具体办理业务时要逐笔提交《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贴现凭证》。

第十五条 对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总行国际业务部可根据客户情况,结合分行国际业务部门的意见,自行决定出口押汇与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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