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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黔商发[2011]9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商发〔2011〕95号)
各市、州、地商务局(商务和粮食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我厅制定的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登记编号为: QFGD-2011-2200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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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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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
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 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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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
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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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岸基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 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成品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 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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