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7:34: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水利基础知识
一、水资源概况
1、水系与水资源概况。***县境内河网冲沟发育,共有大小河流133条,其中,集水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46条,集水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8条,集水面积100 平方公里以上的4条,分属湘江和赣江两大水系,沤江及其一级支流淇江、小水江以及氵米水支流属湘江水系;泉江属赣江水系。我县雨量充沛,相应的地表径流也非常丰富,全县多年平均径流总量14.97亿立方米,产水量103.14万立方米/平方公里,地下径流(基流)1.26亿立方米。
2、水利工程现状。全县现有各类水利设施9970处,其中,上型号水库23座,包括中型水库1座,小(Ⅰ)型水库6座,小(Ⅱ)型水库16座;山塘256口;小型泵站16座;投产电站165座16万千瓦;现已建成标准堤防38千米。大小灌区1130处,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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溉10亩以上的引水河坝2692处,较大渠道650条(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的10条)1220.5千米,总灌溉面积10.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9.57万亩。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一是降雨丰沛,地表水资源丰富,人平水资源占有量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5倍;二是降水时空分布不均,是全省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频发区;三是水利设施数量少、规模小,水资源利用率不高。
3、洪旱灾害概况。 二、水法律制度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1、取水许可法律制度。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准许其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政行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有利于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取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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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和技术依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
3、水资源费制度。是针对取用水资源的行为而设立的一项行政收费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水权。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水价成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4、河道管理法律制度。河道管理主要内容有:河道保护(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扩大的审查,河道采砂许可,流量与水质监测等)、河道违法案件查处、河道清障、河道疏浚整治、堤防维护加固等。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
5、水土保持法律制度。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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