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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2012年5月23日,教育部、中宣部等十五部门以教财〔2012〕2号印发《农村义务

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基本要求、人员管理、食品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食品供应、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附则10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年5月23日 发布单位

教育部、中宣部等 简 称

《暂行办法》 章条数 10章60条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基本要求 4 第三章 人员管理 5 第四章 食品采购 6 第五章 食品贮存 7 第六章 食品加工 8 第七章 食品供应 9 第八章 财务管理 10 第九章 监督检查 11 第十章 附 则 基本信息 编辑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

文件的通知

教财〔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

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

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略)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略)

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略)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编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

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

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

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

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

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编辑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

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

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

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

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

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科学营养供餐。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

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

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

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

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编辑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

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

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

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

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

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

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 食品采购 编辑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

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

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

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