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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2:23: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谈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建构和完善

一、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立法背景和目的

诚实信用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的前提,也是市场活动下逐渐形成的道德准则。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为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也被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入法,在贯穿实体与程序、理论与实践之间展现了其独特的法律魅力。

(一) 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立法背景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促进了民事实体法的完善。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都集中在是否应该将其作为原则入法这一层面。而20XX年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诚信原则,在立法上弥补了诚信原则的缺失。诚信原则自此成为民诉法中的一员。

诚信原则被引入民事诉讼法。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它是民诉法的补充原则, 有利于保证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并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制约。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滥用诉权,违反诉讼目的,恶意诉讼等,具体法律规则有时会无法适用,在此种情况下,诚信原则开始发挥作用。20XX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它在民事诉讼法中所占的比例。在这种背景下,诚信原则已经完成了由民法向民事诉讼法的转变,实现了从民事实体法到民事诉讼法的跨越。

( 二) 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立法目的

诚信原则的诉讼法定化,是法律引领和规范人们诉讼行为的重要体现,其被引入民事诉讼法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促使公法和私法相互弥补。在当今社会中, 不仅需要用私法协调纠纷和冲突,同时还需要依靠公法来实现诉讼保障。诚实信用虽然是一种道德规范,但它能够发挥其独特作用,促使公私法相互协调。同时,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诚信原则被公法吸收,对解决私法纠纷问题起到了约束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公法和私法的衔接。

二是扩大法官的审判裁量权。为了弥补法律功能的不足,在法律领域引入了作为道德规范的诚信原则。但在法律程序化的过程中,法律规定需要更具体,也需要有更灵活、适用性强的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出现,自然为解决此

类法律问题提供了解决手段。

三是顺应实践需要。社会生活中,诚信原则已经从一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实现了法定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并不是脱离社会实践的表现,反而是顺应了实践的需要。良好的诉讼行为规范是诉讼结果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保证,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 二、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体现

诚信原则在从道德准则转入法律原则的过程中,实现了从规范内心到规范社会的飞跃。其转化的关键,便在于它的法定化进程,即道德转化为法律。作为法律原则,诚信原则在20XX新民事诉讼法和20XX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方面均有所体现。

(一)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揭开了诚信原则法定化的序幕,在总体制度上做了原则性规定,为具体规则指明了方向。第56条第三款对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做了明确的规定,受损害的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撤销之诉。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举证义务也间接体现了诚信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据提出需用诚信原则的标准进行判别。第 65 条规定的证据失权制度对于逾期提供证据做出了法律规定。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72条对于当事人如实作证的规定也体现了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如实作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不同主体,诚信原则也有特别规定。法律不仅仅约束当事人,也应该涉及法院人员,触角应由私入公。因此,《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应秉公办案①,按照事实调查取证,遵循诚信原则,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公平正义之花开遍世界。

( 二) 诚信原则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体现

20XX年2月,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进一步深化了对诚

信原则的规定。一是增加对违反行为的制裁规定。明确规定,对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做出规定。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三是制定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信息。相比民诉法而言,该司法解释侧重于对违背诚信原则的后果进行细致规

定,注重问题的解决。在此情形下,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诚信原则立法体系。

三、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可行性

诚信原则在民诉法和相关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适用,已成为解决民事程序问题最基础的一道防线。

(一) 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对于民诉的诚信原则而言,最著名的案例便是20XX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案对诚信原则的适用和研究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在吴梅案中,原告吴梅向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出售废书,由于多次催收货款无果,于是起诉请求被告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 万元及利息。西城纸业对拖欠吴梅的货款没有异议,一审判决其向吴梅支付货款及利息。西城纸业上诉。二审期间,西城纸业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了其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其后,西城纸业以自愿与吴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没有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获得支持。西城纸业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决定。该案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是: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信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该案的争论,涉及民法的诚信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的争议。对于此案,王亚新教授认为,可以从禁反言的角度分析该案对于诚信原则的运用。贺剑则认为,不能忽视诚信原则在诉讼法上的限度,不能将违约与违反诚信原则混为一谈。此外,唐东楚教授认为,本案中对诚信原则的运用,既像是在适用民法的诚信原则,从实体权利义务的角度来间接否定该和解协议内容上的效力; 又像在适用民诉法的诚信原则,从禁反言的角度来直接否定该和解协议形式上的效力 。

对于此案的争论,已经超出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争论,而是为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合法化提供了前提。由于其案件时间早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入法的时间,故其只是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奠基而不是发展。此案中,从禁反言的角度来讲,直接否认该和解协议的效力,是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实质性体现, 为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引入提供了大量可供思考的前提,打开了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大门。

(二)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可行性

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引发了学术界对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合法化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