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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委办〔2014〕46号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湖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合理有效利用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市委管理和市委授权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以及市有关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包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二)总经理(行长、厂长)、副总经理(副行长、副厂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三)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四)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工会主席等。

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条 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