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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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3-10-11发布 2013-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

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

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

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 一般规定

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标准认定。 4.2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治疗终结时间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4.3对于多处损伤或不同器官损伤,以损伤部位对应最长的治疗终结时间为治疗终结时间。

5 临床治愈 临床稳定和治疗终结时间 5.1头皮损伤 5.1.1头皮擦伤 5.1.1.1 临床治愈

头皮肿胀消退,创面愈合,组织缺损基本修复。 5.1.1.2 治疗终结时间 2周。 5.1.2头皮血肿 5.1.2.1临床治愈 血肿消退,无感染。 5.1.2.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头皮下血肿2周;

b)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1个月;

c)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

2个月。 5.1.3 头皮裂伤 5.1.3.1临床治愈

头皮裂伤愈合,肿胀消退,无感染。 5.1.3.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轻度裂伤(帽状腱膜完整或帽状腱膜受损创长度小于10cm),2个月;

b)重度裂伤(帽状腱膜受损长度大于等于10cm), 3个月。 5.1.4头皮撕脱伤 5.1.4.1临床治愈 头皮修复,创面愈合。 5.1.4.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轻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小于等于100cm2),2个月; b)重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大于100cm2),4个月。 5.2颅骨损伤 5.2.1颅盖骨折 5.2.1.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合并的头皮伤愈合;

b)引起脑受压或刺入脑内的凹陷骨片获得整复或摘除,伤口愈合,无

并发症;

c)可有脑损伤后遗症状。 5.2.1.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闭合性线型骨折,3个月;

b)粉碎性或开放性骨折,非手术治疗,4个月; c)开放性、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6个月。 5.2.2颅底骨折 5.2.2.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

b)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 5.2.2.2临床稳定

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 5.2.2.3治疗终结时间 3个月。

5.2.3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2.3.1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 b)脑脊液漏已愈,无感染;

c)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