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编委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9 15:51: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七)审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渠道及其调整。 (八)监督检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九)研究承办县委、区政府和市委编办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 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向县委、区政府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县委编委成员调整等内部建设事宜。 (五)审定县委编委主任提请县委编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六)在遇有机构编制重大、紧急事件或无法召开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时,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可对须提请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县委编办工作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讨论研究须提请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议题。

(三)讨论研究县委编办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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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决定县委编办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五)其他需要县委编办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报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或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县委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需行文的,均由县委编办拟稿,经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编委副主任审核后,由县委编委主任签发;须由县委、区政府行文的,经县委编委主任或分管编制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后,呈县委、区政府领导签发;县委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事项,以县委编办文件行文,由县委编办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须提请县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先由县委编委会审议后,再由县委编办报送县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对须提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事宜,经县委编委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委编办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由县委编委审议,并经县委、区政府审定后以县委、区政府名义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编委批准,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委、区政府行文。

第二十二条 区党政群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经县委编委会审议后,由县委编办向县委、区政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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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县委编委审批。

区党政群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职责、名称等,由该单位提出方案,报县委编委会审批。副科级及其以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报市委编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县委工作机关、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县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由县委编委会审议,以县委办名义行文。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由县委编委会审议,以县委办、区政府办名义行文。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撤销与用编计划,由县委编办综合审核,报县委编委或市委编委审批后,以县委编委名义行文。

第二十五条 在不增加机构个数、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区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撤一建一”原则设立,更名、撤并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决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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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凡经县委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委编办具体组织实施,县委编办要及时向县委编委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原会议决定的,由县委编委主任确定,通过召开相应会议或以书面会签形式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县委编办经请示县委编委主任同意后,可直接通知有关单位作出变动或调整。

第二十九条 凡经县委编委会、县委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调动等用编事项,均先由县委编办办理用编通知,再由组织、人社部门按职责落实;事业单位招聘由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所有保密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传播。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议事规则,造成机构改革或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危害的,将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电子违法违纪行为征集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中如有与上级编委颁布的规定不符的,按上级编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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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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