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杨帆 2012年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0:13: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2012年春)

1971年8月15日,尼克松宣布美元与黄金脱钩。日欧的崛起使双挂钩制度在70年代初期事实上崩溃 (2)197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1978年4月1日生效):

现行的国际货币体制——牙买加体制建立货币本位制 (三)牙买加体制(1978年——)

1、取消双挂钩制度,允许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并存 2、逐步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第8条“会员国的一般义务”(选择性义务)

A、 会员国不得国际经常项目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B、 会员国不得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制; C、 无条件地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

如果会员国接受并履行上述义务,即成为“第8条会员国”,其货币被基金组织承认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并非所有会员国必须承担的义务 货币的持有人能把该种货币兑换为其他国家货币而不受任何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2008年修订前《条例》第10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的银行购汇支付。”

2008年修改后《条例》第5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结论:对经常项目已经放开了外汇管制。

(2)第16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17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结论:对资本项目仍然进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人民币还不是可自由兑换货币 3、成员国保证汇率稳定的一般义务

《基金协定》的第4条第1款:对“成员国的一般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1)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实现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有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 (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经济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

(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奉行与本款规定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基金协定》第1条“宗旨”:

“(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合作,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护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价的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外汇贬值。??”

现行国际货币体制下,中国没有使人民币升值的义务。 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没有任何支撑的美元事实上仍然是国际中心货币。

表现为:绝大多数的国家货币很长时间盯住美元浮动;美元仍然是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截止2009年底,占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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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度

政府贷款(跨国性):长期、优惠

国际贷款 国际组织贷款:与该组织的宗旨密切相关 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定期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款付息的主要来源,风险较大

国际证券投资 国际股票 国际债券

国际融资租赁 (一)国际银团贷款

(a)概念:数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主要适用于大额、长期借贷交易。

(b)种类:直接式和间接式(根据牵头银行角色不同)

(二)国际项目贷款

(a)概念:对某一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

(b)种类: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根据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国际融资担保

1、见索即付担保(见索即付保函)

特点:(1)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 (2)连带性: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3)无条件:受益人索赔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提交一定的单证) 2、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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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

性质上属于银行提供的见索即付保函(不是一种贸易支付方式)

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开证行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3、安慰信(意愿书)

特点是没有法律执行力,只有道义约束力。

一般用于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4、浮动抵押

以其现在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设定的抵押。 特点: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四、跨国金融监管

母国监管:行为和风险

国内监管

东道国监管:准入、经营和风险

跨国风险监管

国际监管: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

1、“巴塞尔委员会”: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组织下设立。

2、职能:对跨国银行监管提出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统称为“巴塞尔体系”)

两类:最低标准和最佳做法

特点:本身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各国银行法实际上产生很大影响。

3、核心文件:

《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核心: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规定了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2004)增加:银行监管四大原则;市场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

第七章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一)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税收管辖权国家间税收冲突(积极、消极) (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双边税收协定

二、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概念: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纳税居民身份的确定)的境内外所得(无限纳税义务)享有的征税权,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表现。 2、居民纳税人身份的确定

A、自然人: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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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人:

(a)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b)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在地)标准 (c)法人总机构(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我国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概念:一国政府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有限纳税义务)境内的所得(只针对营业、劳务、投资和财产四种所得)享有的征税权,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表现。

常设机构原则: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征税。其常设机构可以是分公司、办事处、工厂等。

三、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一)产生原因: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最主要)。

1、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2、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二者主要区别:纳税主体的非同一性

3、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解决办法——外国税收抵免(确保来源地国的优先征税全,要求居住国克制自身税率) (1)概念: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 (2)公式:居住国应征税额=跨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来源国已纳税额

(3)限额抵免:居住国允许跨国纳税人扣除其国外已纳税款的最大数额,为国外所得部分按居住国所得税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4、税收饶让抵免

(1)概念: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制度。

(2)目的:使来源国的税收优惠真正由投资者享有(不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 案例:

美国(税率20%)中国(税率30%) 1、居民 2、来源地 3、居民 美国投资者外商独资企业 股息收入75万 100万利润 分析:

1、 箭头1和2结合为国际重复征税;箭头1和3为国际重叠征税。 2、 外国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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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应征税额 = 75 * 20% = 15万;美国应征税额 = 75 * 30% - 15 = 7.5万 (2)假设中国税率为30%,美国税率为20%

中国应征税额 = 75 * 30% = 22.5万;美国应征税额 = 75 * 20% - 75 * 20% = 0万 3、税收饶让抵免:

无饶让:美国应征税额 = 75 * 30% - 0 = 22.5万;饶让:美国应征税额 = 75 * 30% - 75 * 20% = 7.5万

四、国际逃避税

1、国际逃税

(1)概念:跨国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2)方式:不报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伪造帐册或收支凭证等 2、国际避税

(1)概念: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2)方式:

A、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B、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a)跨国联属企业转移定价

(b)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避税港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帐户上 C、跨国纳税人弱化股份投资以避税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对转移定价的调整——正常交易原则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两大范本:《经合组织范本》,1977年公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资本输出国有利

《联合国范本》,1979年公布——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资本输入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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