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30 16:07: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

1.编造虚假职工名单等方式虚报支出事项,套取财政资金 A.定性依据

各地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虚列支出,转移财政资金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 (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合规

1.将项目支出编列在基本支出预算中 A.定性依据

各地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合理,造成预算当年安排,项目下年执行 A.定性依据

各地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项目预算不细化,未将项目资金分配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支出单位 A.定性依据

各省、地方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4.虚报基建项目或多报工程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A.定性依据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二)未按规定批复项目支出预算 1.批复所属单位项目不及时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

所属各单位预算。”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自行批复增加预算项目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越权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 A.定性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B.处理处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