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23:50: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未按规定执行项目预算

1.挪用项目资金,用于职工福利或日常开支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2.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 A.定性依据

各地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3.未经批准,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A.定性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四、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4.超概算投资、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标准。扩大面积等 A.定性依据

各地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概算控制的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

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5.虚增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度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 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基建项目履行程序不合规 1.项目前期履行程序不完备 A.定性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要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 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2.基建项目已验收,但长期不办理竣工决算 A.定性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3.基建项目早已完工,但长期不组织验收 A.定性依据

各地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五、部门非税收入 (一)执收行为本身不合规

1.越权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基金项目 A.定性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

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国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