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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5]3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8 【实施日期】201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永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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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报请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三条 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可能对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外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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