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问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6:15: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件。而目前我国当前的市场机制显然还远未成熟。具体来说:1.缺乏一整套健全和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因为我们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完善,就使得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实践中各种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有效竞争的不足。

2.民营资本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亟待加强。在民营化过程中,如何建立一整套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准入机制,确保各类民营资本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是当前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3.完全市场化的招投标机制尚不规范。尽管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原则、程序、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当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4.市场定价方式缺乏科学性。在公共服务产品的市场定价方面,有关部门在具体审核调价方案时,没有设定预测成本的依据,没有规定合理利润的标准。同时价格听证会的形式化以及公共资金与私有资金的资本成本没有得到全面的比较确定等问题,使得最终的公共服务产品和服务价格无法保证公平、公正地实现有效的竞争。

(三)尚未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

成功的改革需要完善的制度,缺失的制度难以维系正常的改革。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也需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体系。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在法规与政策层面的作用还远未发挥出来。

1.有关配套的法规、政策制定工作不到位。随着改革进一步的深入,政府的法规与政策的滞后现象已经逐渐暴露出来。有的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必须适时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否则,势必造成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过程违规和无序现象的发生、发展,成为影响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的巨大障碍。

2.没有成熟的市场总体前景规划,造成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无序与混乱。从宏观上调控好事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质量,是确保公共服务民营化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促进准入对象不断改进自身素质,提高服务水平的强制手段。

3.当前现有的有些法规、政策过于宽泛,过于格式化,缺乏可操作性。虽然目前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法规与政策,但是这些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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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显得比较宽泛,不够具体,不便操作,这使得具体实施起来时有点无所适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公共服务领域民营化的推进效率。

4.有关部门对现行法规、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虽然我国政府也表示支持公共服务的民营化,但是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显然还远远不够,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敏感问题上显得态度不够坚决,在某些重点领域态度显得不够明确,使得一些本该出台的政策、措施迟迟不见身影等等。这种非正常状况的存在显然不利于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健康发展。

(四)对民营化行业和领域的有效监管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日常行政管理所带来的规范化效应,使得一切都按部就班。但在通过民营化方式放开以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1.没有很好地把住“门票”关,由于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到位,导致有些转型过程中滋生的腐败和私人垄断问题,直接造成大量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公共服务市场化并不是必然导致腐败的产生,但由于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在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大多采取公私合作的方式,公与私广泛接触,加之缺乏有效的反腐措施,增加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因此,就有学者指出,民营化使公与私广泛接触,腐败最容易发生。 例如,政府方面的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和补贴有可能通过金钱交易、双方窜谋和强势勒索来获得。公共服务的代理组织或个人和政府官员都有可能利用市场化为自身谋利益而假公济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共服务市场化也为不法官商的勾结串通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与公共服务市场化产生的权力寻租问题相随而来的是私人垄断问题,形成私人垄断代替政府垄断的格局。当市场化远未形成理想规模时,就给私人垄断的形成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公共服务市场化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无情流失。可以肯定的是,在这方面由于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精髓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不能很好地把握它的发展脉搏,完全武断地机械操作,也不区分不同的公共服务种类,就采取凡事“一刀切”的做法或者干脆“一卖了事”,完全低估了国有资产存在的巨大价值,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改革的前途。

2.对监管的主体、客体、范围、手段等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对监管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手段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再就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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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监管人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监管队伍的组成不够合理。作为监管活动的主体,监管人员还缺乏市场、销售、广告、客户关系、人事管理、招聘、员工纪律、采购等方面的经验,缺乏成本意识,缺乏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径和与对手竞争的经验,这都不利于监管职能的更好履行。

3.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还在逐步探索中,许多地方的政府还没有建立对相应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机制,形成“谁都在负责,而又谁都不负责”的尴尬局面,这就直接致使具体操作中的各种权力寻租、腐败现象的时有发生。

四、对完善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思考

可以看到,未来要真正实现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发展目标,延续我国的“改革神话”,我们还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政府积极作为,民企积极参与

由于长期以来受封建遗毒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的影响,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的不作为行为的现实存在,一方面民企的小心翼翼的谨慎操作都无时无刻影响着改革的发展。因此,必须摒弃旧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充分理解事物发展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二)“拿来主义”未尝不是我们今后学习的重点

纵观世界,西方的公共服务民营化之路和我国的差不多处于同一时期,但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却一点也不比我们少,他们的发展经验丰富,在许多地方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地方政府把公共服务民营化衍生为绩效型外包的形式,从普通的垃圾处理、自来水供应到更加具有挑战性的社会福利工作,应该说美国地方政府在进行外包时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追求绩效为本。 但是,具体到某一特定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在何种条件下对该公共服务项目采取绩效型外包通常取决于绩效评估体系的开发过程,因为一些服务总是比另一些服务更易于测量和评价。例如,由于州和联邦政府确立的饮用水和污水排放标准提供了一套非常有用的结果测量指标,所以许多城市在对供水和污水处理事业进行外包时都采用了绩效型外包的安排,将付酬与水质和排放标准挂起钩来。民营承包商在运营中如不能满足这些标准将受到惩罚,若超过这些标准将获得额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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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绩效评估体系的良好效果依赖于它能够通过奖惩制度实现预定的绩效结果。但是,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和开发绩效评估体系一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主要原因是,政府在对公共服务进行外包时总是将许多风险转嫁给承包商,导致承包双方风险不均衡。这样,就缺乏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促使承包商实现政府部门真正所希望的绩效结果。不过,在长期的实践中,美国政府部门还是建立起了一些成功的激励机制,这些激励机制主要包括:

1.按劳分配制。这种激励机制在社会慈善事业中最为常见,就是劳动报酬按服务对象的数量而定,通过预先支付固定的酬金,将许多风险和负担都转嫁给了服务承包商。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戒毒服务,即戒毒机构每治好一个病例,就得到一份固定的酬金。

2.绩效补偿制。即当服务承包商的绩效越好时,得到的实惠越大;反之,绩效越差,受到的处罚越大。新泽西州泽西市的水业承包体现的就是这种激励机制。泽西市对水业民营化的目的之一就是改善水费的收取。通过允许承包商对收回账款按累进的比率进行提成,泽西市在两年的时间里账款收回率从原来的66%提高到了83%。政府对承包商因不良绩效给予处罚所采取的形式通常是扣减酬金。但处罚毕竟不是目的,为了促进承包商的良好绩效,一些政府在实践中探索出一些更加完善的激励措施,如“补偿”制度和“积极绩效”信用制度。“补偿”制度就是允许承包商用下一时期的超额完成绩效来弥补当前的不良绩效;“积极绩效”信用制度则允许承包商把超额完成的绩效储存起来以抵消未来可能出现的绩效不佳。

3.利益共享制。就是让民营承包商保留一部分因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而产生的盈余。比如信息技术、广告宣传、工资发放等许多支持性服务的外包通常使用这种激励机制,一些非支持性服务的外包有时也采用这种激励机制。1995年,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对本市的机场实施了民营化改革。在合同文本中,运营商保证在10年的承包期内至少节约3200万美元的运营成本,若节约多于3200万美元,多出部分由运营商与印第安纳波利斯机场共同分享。

(三)“借政府改革的春风”,吸引更多优良民营资本的顺利进入

2010年5月份政府颁布的新“非公36条”,明确地指出民营资本可以进入包括电力、铁路、石油、盐业、天然气、市政公用事业在内的公共基础产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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