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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要求,我厅对原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2018年9月17日
附 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它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组成明细清单。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合理的评标方式。
第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
单计价招标。
第六条 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其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七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招标人应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九条 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除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外的,还应注意下列要求:
(一)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避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
(二)在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时,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措施项目费总额、其他项目费总额、规费总额和税金总额,不得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三)明确将属不可竞争费的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单列,并不参与商务标评审;
(四)招标人要求同时提交投标书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
投标人应将二者密封在一起。当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电子文件应当符合本省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
(五)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投标人可以用保函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收保函。其中:
1. 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人应提供承包商高额履约保证的承诺。承诺保函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最低不少于工程造价的30%;
3. 招标人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同时对承包商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承诺。承诺保函金额应与对承包商履约保证要求一致。
(六)招标人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要求时,应规范使用企业、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详见附件3和附件4),并以奖惩性加减分形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不能不切实际、随意、恶意拔高对投标人信用要求,同时也不得利用信用信息为潜在投标人量身裁衣,不得使用超期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得影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常参加投标活动。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被列入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