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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21:07: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 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 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 (自治区 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 分支机构。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 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 只能设立分行, 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 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第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其监管评级应当在二级(含二级以上;但城市 商业银行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 其监管评级达到三级的, 可以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 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上款所称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暂行 》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进行的评级。

第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股东大 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运作、分工明确、有效制衡,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董事会下 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 责和议事规则。

(二内部控制状况良好,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年来未发生大案 要案。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三管理状况良好。建立对管理人员授权、考核、监督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 够的经营管理人才储备。

(四开业 3年以上,资产总额不少于 150亿人民币。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 5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核心资本 充足率不低于 4%。

(六不良贷款率(按照五级分类口径连续 2年不高于 6%,且最近 2年不良贷款余 额和比例持续下降。

(七 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在监管部门规定比例以上, 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提足贷款损 失准备的规划和核销方案。

(八 在申请之日前连续 2年盈利, 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 资产利润率不低于 0.3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 8%,人均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分行, 除满足第九条的各项要求外, 还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资产总额不少于 500亿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 10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三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连续 3年不高于 6%。

(四 在申请之日前连续 3年盈利, 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 资产利润率不低于 0.4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 10%,人均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营运资金。 城市商业银行对新设异地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 1亿元人民币, 拨付各 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净额的 60%。

第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所在市的市辖县 (市 设立支行。 城市商业银行对新设 置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该营运资金应当与拨付异地分支机构的 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城市商业银行以收购城市信用社的方式设立支行的, 其营运资金不与异地分支机构的营 运资金合并计算。

城市商业银行在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应当符合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应当向拟设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 同时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一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二筹建申请书。 (三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