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03号_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0:15: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的通知(20110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辖内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跨境办,广州地区各银行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简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流程,经与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协商后,对原处理方案作相应修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辖内各银行、企业按《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详见附件)的规定办理业务。各中心支行、银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分行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业务组反馈。

联系人:洪光,方铭贤 联系电话:81322204,81322276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为规范业务管理和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解决企业(包括非试点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出现的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特殊情况,在总行尚未明确相应的规定操作前,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具体处理原则是(1)出口方面以是否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为监管主线,即出口报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纳入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否则纳入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2)进口方面以结算币种为监管主线,即进口业务以人民币付款的纳入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否则纳入外汇管理部门的进口付汇总量核查管理。对于结算资金中包括本币和外币业务应以涉及整笔报关单为界定,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一、出口项下

(一)已使用出口核销单报关(包括人民币报关)但以人民币收款的处理流程: 1、企业应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备注栏注明并及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结算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

2、结算银行在办理人民币收款后,应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核注包括与人民币收款等值的此笔业务涉及的可收汇额。

3、结算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收款信息。

4、企业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业务核销手续,并登记台账记录此业务备查。 5、企业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申办出口退税。

(二)未使用出口核销单且以人民币报关但以外币收款的处理流程(仅限于试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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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1、企业应及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结算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并持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将外汇资金转出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或结汇。

2、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核增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同时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将该笔收汇数据注销,并登记台帐。企业使用经外汇局核增的出口可收汇额到结算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出手续。

3、结算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数据。 4、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但登记台账记录此业务备查。 5、企业按人民币结算程序向国税部门申办出口退税。 二、进口项下

(一)外币报关但以人民币付款的处理流程:

1、企业应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备注栏注明并及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结算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

2、结算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数据。

3、外汇管理部门可参考企业报送的人民币付款情况,在对企业进行总量非现场核查时剔除相关影响因素。

4、企业无需办理进口核销手续,但登记台账记录此业务备查。 (二)人民币报关但以外币付款的处理流程:

1、企业应及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结算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

2、结算银行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该笔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结算银行按周将企业人民币报关单、外币付款等复印件资料报送人民银行管理部门。

4、外汇管理部门可参考企业报送的人民币报关外币付款情况,在对企业进行总量非现场核查时剔除相关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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