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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17:03: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篇一: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加工贩卖 医疗废物

青岛即墨李某某等人自2012年8月起,多次从收集、储运的医疗废物中,盗取30余吨塑料医疗废物加工贩卖,从中获利2万余元。经即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14日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170余吨废料 污染环境 贩卖用过的 一次性输液管

犯罪嫌疑人丛某某等8人自2010年起从潍坊、青岛、烟台及江苏省宿迁、睢宁等地医疗机构大量收购病人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针管等医疗废物,经过冲洗、分拆破碎加工后,贩卖到外省牟利。徐某某等5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在景区倾倒 200余吨废酸

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从江苏购买的废酸倾倒于嘉祥县卧龙山镇卧佛寺村卧龙湖景区,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购进200余吨废酸非法处置。 本报记者 杜洪雷

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事实充分说明,领导干部作风与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性是作风的 内在根据,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作风和党性相互影响、相互作 用。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我们党始终强调 通过加强党性修养来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 机活力,始终保持先进性。

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关键是要坚持求真务实、 真抓实干。积极投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各级领导干 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砥砺意志、增长才干的正确途径。

---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 会议上的讲话》 一、贪污受贿案例相关链接 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 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隐 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行为。

1、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贺煜受贿案。

1999 年至2006 年,贺煜在担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合 社主任、理事长和承德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理事长期间,多次为 承德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借贷提供便利条件,先后为李某 借贷款 5632 万元。李为答谢贺的帮助,使贺煜在没有任何出资的 情况下在李某的矿业公司拥有了100 万元的股本金。贺煜还先后5 次收受滦平某矿业公司总经理杨某贿赂 12 万元,为杨在宽城农村 信用社贷款 1670 万元;2 次收受双滦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某贿赂4 万元,为李在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4500 万元;收受 承德某洗浴中心经理王某贿赂2万元,为王在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 联社贷款800 万元。此外,贺煜违反有关规定在多家矿产企业入股 牟取巨额暴利370 万元。2007 月29日,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 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贺煜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 日,经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研究,并报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承德办事处批准,给予贺煜开除公职处分。

2、保定市路灯管理处原处长张建民受贿案。

2005 年10 月,保定市路灯管理处为组织本单位职工旅游,经 集体研究,非法向他人索贿21 万元;2002 年至2006 其所管辖的相关工程中,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80万元;受某 国有单位委托,在与他人签订承包协议过程中,收受承包方王某贿 401.09万元。2007 30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对张建民依 法作出判决: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3、卢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局长李中华受贿案。

2004 年至2007 年,李中华在任卢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局长期间,先后收受该县5 名无证矿主贿赂10.90 万元,为其非法 开采提供庇护和便利;先后收受该县石门镇阎大岭村张某、鑫兴铁 2.70万元,为其在铁矿管理、检查及矿 区安全等方面给予照顾;为该县鑫峰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用地的 土地审批手续提供便利,收受

现金10 万元;为该县永丰汽车农机 服务有限公司、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工程承包中提供便 利,收受贿赂2.50 万元。以上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 次26.10 万元。此外,李中华尚有 53.40 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7 11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李中华依法作出判决: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将受贿所得赃款和来 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2008 月14日,经秦皇岛市纪委研究决 定,给予李中华开除党籍处分。2008 月17日,经秦皇岛市国 土资源局研究决定,给予李中华行政开除处分。 4、乐亭县汤家河镇原副镇长薛玉伟受贿案。

2006 月,在迁曹铁路征用土地过程中,乐亭县汤家河镇海田村支部委员霍焕增与他人承包的村中鱼塘和苇塘被征 用。为多得土地征用等补偿费用,霍焕增分别找到薛玉伟与海田村 支部书记王海清,请求给予照顾。乐亭县汤家河镇原副镇长薛玉伟 利用职务之便,在丈量鱼塘和苇塘时,将实际面积增大至 10 使霍焕增多取得补偿费用6.7万余元。事后,霍焕增为表谢意,分 别送给薛玉伟和王海清人民币各2 万元。2006 家河镇雷庄村村民李玉明、冯成志等人合伙承包的该村一块土地被迁曹铁路征用,在取得首批土地征用补偿费后,二人为答谢薛玉伟 以及为今后领取土地补偿费能够继续得到薛玉伟的照顾,送给薛玉 伟人民币1 万元。

薛玉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3万元。2007 月13日,经乐亭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薛玉伟开除党籍处分。

5、承德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周彦明索贿案。 周彦明,原任承德市规划局副局长。

经查,2004 月,周找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王某,以其儿子的名字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楼房一套,付购楼款 20 万元。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少付房款9.1 万元;2007 月后,周用以上手段先后又从 个开发公司索要钱财29.68 有。周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5年时间先后向7 家房地产公司索 要和收受财物62.78 万元,侵害了企业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周彦明已被“双开”。

6、承德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刘海臣枉法裁判受贿案。

刘海臣、任志成原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民一庭 审判员。

经查,2007 月,在平泉县圣岩旷野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鑫有色金属采选有限公司和平泉县洼子店村委会一组、九组、 十组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宝鑫”公司法人关某 伪造林地使用证等证据,提供给平泉县法院,并送给此案的一审主 审法官任其朋人民币 5000 元,送给城关法庭庭长魏子国人民币 5000 元,主审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顾平泉县圣岩旷野有限公司提 出的核实证据真实性的合理要求,判决“宝鑫”公司胜诉。“圣岩 旷野”公司上诉到市中院二审后,关某又分别送给二审主审法官任 志成人民币20000元、刘海臣人民币10000 元,再次取得“宝鑫” 公司胜诉。侵害了平泉县洼子店村委会村民林地使用权,造成损失 85 万余元。 刘海臣、任志成枉法受贿已被严肃查处。

7、石家庄交通局原副局长杜国栋贪污受贿案。

石家庄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兼公路管理处处长杜国栋因贪污罪、 受贿罪,近日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9 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经查,2003 月,杜国栋在担任滹沱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与中益路桥公司总经理莫某合谋,将实际131 万元工程 款,虚增50 万元给付中益路桥公司,后由莫某将50 万元转入杜国 栋在香港的个人账户上,杜国栋将此款用于消费和购买个人人身保 1995年至

2007 年初,杜国栋利用职务之便,为港商代表阎某、 朔黄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薛某、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经 21人,在承揽张石高速公路工程、107 国道滹沱河大桥 工程等项目中牟取私利,先后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 169.48 万元、 港币100 万元和美金1.5 万元。

8、沙河市原副市长殷解放滥用职权受贿案。

2008 17日,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沙河市原副市长 殷解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 自1997年至2006 年,殷解放利用任沙河市工商局局长、沙河 市副市长的职务之便,分别在沙河市工商局住宅楼建设工程、沙河 市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沙河市某玻璃厂征地过程中,多次向当事人 索取钱财,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43 万元。2005 12月,殷解放还滥用其主管、协管城建和土地利用的职权,为其 胞弟殷解路开办的河北路世通玻璃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提供方便,致 使路世通公司逃避占地费用 205.0165 万元,非法占地 253.6 被占土地上原有地形地貌和

地表植被已被毁坏,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9、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常务副县长李福祥受贿和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案。

李福祥,男,1957 月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人,大专文化,1984 年1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 月参加工作,1998年2月任孟村回族自治县副县长,2003 月任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05 年3月兼任孟村希望新区管委会书 记、主任。

经查,2004 年至2007 年,李福祥任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孟村希望新区管委会书记、主任期间,在为辖区村庄 和入驻希望新区的企业协调电力、交通、土地、城建等事项过程中, 多次收受辖区村庄负责人和企业经理、董事长所送现金人民币17.4 万元、美金 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5 万余元。李福祥家庭财产 和支出与收入严重不符,超出合法收入 85 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 法来源。

经沧州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沧州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李福祥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判处李福祥有期徒刑11 年,剥夺政治权利1 10、沧县建设局原副局长王建勋贪污案。王建勋,男,1963 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大专文 化,1992 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 年8月参加工作,2002 月任沧县汪家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05年5月任沧县县 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2006 经查,2004年3月,“引大入港”工程途经沧县汪家铺乡高 辛庄村,该村党支部书记孙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汪家铺乡乡长 的王建勋,让其帮助从沧县土地局把“超额拨付遗漏补偿项目款” 要下来。后经王建勋协调,沧县土地局于2004 年11 大入港地上附着物赔偿款的名义向汪家铺乡财政所拨付5万元。在王建勋的帮助下,孙某伪造村民补偿表将该款支出并贪污3 万元, 王建勋为参与贪污人。2005 年1月,王建勋指使他人找到承包乡 里复垦工程的宋某,由宋某开具虚假复垦工程发票,将“引大入港” 工程复垦费用剩余款 9.9944 万元取出,王建勋将其中 经沧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王建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司法机关以贪污罪判处王建勋有期徒 梁振永,男,1953年12 月生,汉族,河北省肃宁县人, 大专 文化,1983 年10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 年10 月参加工作,1993 年10 月任泊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