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2:20: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进行解释,确定条款的含义,而不应直接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不利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三)《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系 《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关于合同的解释规定。两者是互相排斥,抑或是完全兼容?笔者认为,两者并不互相排斥,也并非完全兼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并不是完全适用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而是有限制地适用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由于一般合同经过双方合意而订立,兼顾了双方利益,而格式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故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应考虑一般人而不是合同双方的意志,它并不推求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故不应不加区别地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于格式条款的解释。由于将“通常理解”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它是一个抽象概念,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含义的理解时,必须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才能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理解的具体、准确的含义。也就是说,只有将一般人作为座标点的情形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才有适用空间,否则,就会误入歧途,将格式合同解释目的蜕变为追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忽视格式条款的特殊性,违背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