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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内建工[2011]17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4.30 【实施日期】2011.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开展专项检查
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建工[2011]173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
今年以来,包头石拐棚户区民馨家园小区部分住户室内墙面抹灰层出现空鼓、龟裂及塑钢窗开启不灵等质量问题,引发住户投诉和社会关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央、自治区领导及我厅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就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 / 2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建设好保障性住房,关系中低收入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决策的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的重要任务,必须全力以赴抓紧抓好此项工作。2011年,国家下达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44.64万套。针对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量大面广,有效施工期短,工程质量监管任务繁重等实际困难,各地在确保工程建设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要依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着力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水平和住户满意度。 二、落实制度,明确责任
(一)严格履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招投标行为,确保设计图纸结构安全、使用合理,并依法办理法定建设手续。
(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参建各责任主体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凡保障性住房工程都要在每栋楼制作有关各方责任主体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的铭牌,承担与建筑物寿命周期的质量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开发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要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强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背合同约定抢进度、赶工期,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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