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9:51: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回答 ] 按照新税法及国务院国发[2008]39号有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可以分五年逐步过渡到税法规定的税率。这种政策安排,主要是考虑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是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新税法实施后,为了对这些享受低税率的企业,不因两法的合并,导致其大幅度提升税率,新税法规定给予逐步过渡政策。这种过渡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原来投资规模。对2008年以后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原则上是不允许享受过渡政策。但考虑到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常追加投资,如果不分情况,规定凡追加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管理难度也较大。因此,我们考虑,下一步将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对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比例以及收益较快的项目,将做必要的限制。
8, 我单位2007年获省外经贸委批复的先进技术企业,2007年是我公司享受减半征收的第一个年度,由于2008年实行新的税法,先进技术企业不包括在实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请问,先进技术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三年的减半征收?
回答 ] 不能,先进技术企业没有过渡优惠。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15%低税率。
9, 1、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内资企业。那么,已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满五年的设备,是否因股权转让而作为“出租、转让”了而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呢?
回答 ] 外商投资企业里面的外国投资者,经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性质改变为内资企业,且内资企业所经营的范围不符合国家鼓励政策,应该退回已经给以抵免的购买高产设备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后,企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或者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改变为内资企业,如果内资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
10,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我们是不是能够在2008年1月将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现在的3年?
回答 ] 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11, 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未享受完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优惠在08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回答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在2008年以后继续给予抵免到期满,对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提出咨询,我们正在研究,形成意见后,会尽快明确。
12, 我公司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2000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 对固定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2000元)?另外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新的折旧年限?
回答 ] 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13, 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接近接到省国税通知,预申报时不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20%税率纳税,请问是否符合总局规定?
回答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凡符合《办法》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分期预缴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按照当年实际的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预缴,即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非法人机构如08年进行注销,其尚有可弥补亏损,那亏损额是否能并入法人机构,如何进行弥补?
回答 ] 这方面的规定尚未明确,在国外税法中有“部分清算”的规定,我们拟在企业清算有关政策文件中补充完善。但基本政策取向是,不能直接弥补尚可使用的亏损,
因为非法人分机机构已注销。应该将剩余财产与拨付资金等比较,确认投资性质的损失税前扣除。
15,《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这条的意思是不是: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改变结构),不超过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如:固定资产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用499万元,(可以一次计入费用吗?)
回答 ] 对,只要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才需要分期摊销,其他的修理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16,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按10%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但其并没有明确对向国外派发税后利润征税的时间点,由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的利润,可能要到2008年的四五月份才能算出来,加上企业向国外汇款需要通过中国外汇等主管部门的审查,还有一些其他的程序,这笔钱可能要在2008年6月份才能汇出去。请问应当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汇出的利润都要征税,还是对汇出2008年的年度利润征税?
回答 ] 根据财税字[2008]00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该对税后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指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和税法规定不能列支的费用),确定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8年以后企业汇出利润时,凡在这个额度内的,税务机关将给予开具免税凭证,允许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
17,我有一个关于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征税的问题。1998.3.19开始实施的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是否已经废除或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第7和8条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说明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计算?
回答 ] 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税。收入全额包括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
扣除。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不征税或免税的规定。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扣除,不适用在我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18,在2007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可否到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回答 ] 对2007年度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因为新税法对相关的标准要求有重大变化。因此对这类企业如果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要重新申请认定。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认定机构申请。具体认定程序和要求和时间安排,三个单位也在积极研究制定之中,很快将给予颁布。
19,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所得税过渡优惠条件,2008年总机构所得税率为18%,那么其下属分支机构所得税(例如销售分公司,主要销售总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建立独立账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时,分支机构适用总机构优惠税率18%,还是适用法定税率25%?
回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适用不同税率。
20,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100人和3000万元是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回答 ] 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
2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请问以上优惠政策是否随着新的所得税法出台后就取消了?如确实取消,请问是否还有其他鼓励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优惠政策?
回答 ] 财税[1994]001号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过渡。所以这一政策在新税制实行后自行取消,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对此作了解释。
22,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已经出台,目前有些企业的总机构实行核定征收,分支机构却实行查账征收。请问该类企业应该如何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 汇总纳税企业不应该事前核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3,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可能先作为自用房产,如办公或出租。原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新税法中对这一类经济事项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回答 ] 原外资税法规定作为内部资产交易,不视同销售;内资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精神,这一类经济事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24,您好,我公司是深圳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了很多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及产品的研发。请问: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相关规定,我公司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需要就地预缴,适用什么税率?
回答 ]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必须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你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仅是内部的研发机构,在当地没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不执行就地预缴。但如果参与销售总公司产品,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就需要就地预缴,并按总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缴纳。
25,我于去年注册一家公司,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现在当地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都给我核定了企业所得税。国税核定理由是:我公司为新办企业;地税核定理由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个问题我咨询过很多地方的税务人员,他们都表示对此存问题存在疑惑,希望总局能进一步出台政策进行明确。
回答 ] 自然人投资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企业一般都归国税部门征管,除非权益性投资中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5%以上的,才归地税部门征管。
26,你好!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那么2008年1月1日之后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为0,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调整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