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集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1:28: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回答 ] 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具体确定。新税法从2008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企业2008 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企业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使用寿命终了的状态、预计报废处置的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并不是随意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将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27,我公司下属有一家分公司和一家子公司,其中:母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子公司均不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均为独立纳税,独立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在新税法实施后,各家应如何缴税?分公司和子公司能否享受与母公司相同的免税优惠政策?

回答 ]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8,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是否可以理解为以财务会计账面金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限额。

回答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只要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就是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企业财务会计账面金额如果与实际发生额一致,两者就一样。

29,新所得税法中已明确以前年度的亏损在不超过5年内可以弥补,但在3月底发出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没有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是否企业季度盈利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咨询当地税务局人员,回复说季度先缴,年度再退,但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还未出来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回答 ] 按目前的预缴表,亏损只能在年度申报时弥补。总局综合各方面的反映的情况和税法精神,对你提出的问题正在认真研究。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30,新税法下,支付给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所代扣缴预提所得税是否还可扣除代扣缴的营业税后再计提,因为之前1998年的财政部曾有份发文说明可抵扣(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提及废止该文件),不知该文件新税法是否还可以继续有效?

回答 ] 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税,收入全额包括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

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前文件已经失效。

31,2008年112号文规定从08年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请问08年度分配2007年度的红利需要交预提所得税吗?该文件中的08年到底是指利润产生的年度还是指实际分配年度?

回答 ] 根据新税法及其条例的规定,2008年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企业股东作出分配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字[2008]00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应该对税后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指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和税法规定不能列支的数额后),确定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8年今后企业汇出利润时,凡在这个额度内的,税务机关将给予开具免税凭证,允许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

32,我公司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应享受免征所得税,请问: 1、 纳税申报时,按0申报还是按其他税率申报? 2、 如需审批,应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回答 ]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税政策,对相关认定的办法总局正在制定过程中。

33,我公司为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在促销期如签合同我司将送出一定的礼品,根据税法理解要视同销售收入,但我方为服务业,不存在产品销售的可能,请问能不能直接列为业务宣传费,如果视同销售,相关礼品可否列成本,不受广告与宣传费15%的限制

回答 ] 对业务宣传费如何界定,总局正在研究之中。等待相关政策的明确,再予以答复。

34,新的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原财税【1994】1号文之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材料,生产建材产品,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是否依然有效?

回答 ] 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只有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优惠才能过渡。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全部停止执行。这一政策精神在财税字[2008]1号文件第五条中也已明确。企业利用三废可按新法实施条例,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5,您好,关于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如何处理,能否作为未弥补亏损结转下年?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是按2007年修订的执行还是会下发2008年的呢?

回答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年亏损,则不允许实行税额抵免,但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已经废止。新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即将公布并明确具体事项。

36, 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是这样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我想请问,如果我的开办费是在生产经营几个月后才入账的,如果对开办费进行摊销,应该从哪个月开始? 比如说:筹建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开办费100 000元,从4月1日起开始生产经营.会计于6月将开办费4000元入账.在9月会计又将3000元开办费入账。11月剩余的开办费会计入账.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开办费要从哪个月开始摊销?是在生产经营的次月即5月开始摊销,还是在入账后的次月?

回答 ] 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37, 请问:关联企业之间使用资金,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出借资金的一方是否必须按同期贷款利率记利息收入?相关政策?(因为依据条例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可按同期贷款利率列支利息支出)

回答 ] 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关于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按照税法第46条及实施条例第119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债资比例的规定标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

38,您好。请问:2007年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技术项目立项书是否需科技部门审批?

回答 ]2007年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要该开发费属于企业内部立项的项目,就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计扣除,不需要科技部门的审批。

39,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今年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这一点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有所不同,请问是不是原31号文与今年299号文相抵触之处依照299号文执行?

回答 ]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的预缴问题在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40,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2008年度执行15%税率还是18%过渡税率?谢谢!

回答 ] 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有关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2008年度至有关政策执行到期之前的税率,都应执行15%的税率。该项政策执行期满后,国务院将另行研究制定。

41,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规定,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公式为=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则若分支机构发生的营业收入合并总公司一并确认,发票也统一由总公司开具,分支机构就不会再确认收入,那还适用于此公式吗?计算出各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比例就不等于1了。

回答 ] 应由总公司按各分公司完成的业务将收入归属于各分支机构。 42,新法执行后,关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即国税函发[1997]第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还有效力吗? 在国税总局下发新的规则之前,企业发生该类业务如何遵从?

回答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问题,我们在1997年曾做过规定,对集团内部股权转让,允许按成本转让。新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老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我们已注意到许多人关注这个问题,正在组织有关

人员抓紧研究,相信很快会出台一个明确规定。至于在规定出台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例,可向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先协商一个处理办法,待规定出台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处理。

43, 新的所得税法依据权责发生制,那企业计提的的各项资产准备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回答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坚持据实扣除原则,原则上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考虑到有些行业、项目的风险较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7项以及实施条例第55条作了例外规定,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行业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正在积极研究,特殊行业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

44,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请问司长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划分还是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划分?若企业自行划分的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应在本地进行预缴?

回答 ] 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实。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

45,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请问,如果理解以上机构、场所?

回答 ] 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理解。税法第26条第3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需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按照条例第8条判定,也就是说必须拥有实质性的股权;二是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