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16:36: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2017.10.19《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PPP项目不得存在政府方违规提供担保,或政府方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债务融资情形。

2017.10.19 深证会[2017]34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PPP项目不得存在政府方违规提供担保,或政府方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债务融资情形。

2017.10.19《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PPP项目不得存在政府方违规提供担保,或政府方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债务融资情形。

2017.11.10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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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属于上述第(一)、(二)项不得入库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一)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二)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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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四)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017.11.21 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2017.11.22《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2018.02.08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 (二)PPP负面清单归纳 1、PPP项目要求

不得存在政府方违规提供担保,或政府方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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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债务融资情形。

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不得入库。 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不得入库。

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不得入库。

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不得入库。 涉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履行相关审批、评估手续的,不得入库。

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不得入库。 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项目,予以清库 2、PPP付费机制

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不得入库。

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不得入库。

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不得入库。

3、PPP项目期限要求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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