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43: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已设立事业单位形式基金的应当积极向企业转制,不能转制的应当选聘专业管理团队,提高市场化管理水平。

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2、业务禁区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投资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3、其他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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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O%

(三)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案例八 北京市通州区国资委与金融机构签订股权回购协议 审计署2017年第2号公告《2016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称:地方政府违规承诺回购企业股权,变相新增政府性债务30亿元。2013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国资委与信托公司签订定期回购股权协议,约定8年内回购信托公司增资30亿元持有的股权,同时按照9.5%的年利率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底,通州区已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9.81亿元。

案例解析:2016年6月底,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提出,在地方债审计中抽查发现,截至2015年底,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4个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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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为典型的地方政府通过产业基金进行变相融资、违规承诺回购。产业投资基金一般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联合其他资产组成SPV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多采用股权和债权方式进行夹层或结构化融资,地方政府一般通过注入土地或特许经营权给融资平台公司,再以产业基金为主体进行融资。由于资金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政府类项目,部分地方政府存在违规承诺回购等变相兜底行为

案例九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违规出具承诺函回购基金投资的资本金

审计署2017年第32号公告《2017年第三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显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违规出具承诺函,形成政府性债务1.4亿元。2016年6月,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资子公司望城经开区建设开发公司,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签订10年期、年投资收益率1.2%的基金投资协议,借款1.4亿元用于望城经开区电子信息化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望城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承诺以财政资金回购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投入的资本金。截至2017年8月底,债务余额1.4亿元构成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案例解析:同 上

四、融资平台(城投企业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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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负面清单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

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010.11.20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

2012.12.11 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城投公司。

2013.08.15《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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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注入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2014.09.26 国发[2014]19号《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申请发债城投企业,不得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

2015.11.30 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

发行人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披露,严禁政府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

2016.03.25 财综 [2016]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

2016.12.24 财预[2016]175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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