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9:39: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此有些地区把大型基建、工程项目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融资,由于此前对“购买服务”没有给出负面清单和清晰界定,导致这一渠道呈现扩大化、泛滥化势头,成为近两年一些地方违规举债的重要渠道。

六、PPP模式(含特许经营)

(一)政策负面清单

2014.11.29 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2015.04.07 财金[2015]2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2015.06.01 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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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2016.01.01 财金[2015]16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2016.05.28 财金[2016]32号《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建立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条件、环境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防范政府过度让利。

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要杜绝固定回报和变相融资安排,在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实现激励相容。

2016.09.24 财金[2016]92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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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2016.10.11 财金[2016]90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隐患。

2016.10.11财金[2016]91号《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 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2016.10.24 发改投资[2016]2231号《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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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2016.12.24 财预[2016]175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2017.04.26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2017.05.31 财金[2017]50号《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政府知情权,政府可以参股项目公司,但应保障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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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功能,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决策,不得兜底项目建设运营风险。

严禁通过政府回购安排、承诺固定回报等方式进行变相举债,严禁项目公司债务向政府转移。

2017.06.07 财金[2017]55号《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PPP项目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应当由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不得将发行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资本方。

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并影响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

2017.07.01 财建[2017]455号《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

(政府)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政府)不得对项目商业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2017.07.03 发改投资[2017]1266号《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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