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0 5:41: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2、项目禁区
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
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的基础设施建设; 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
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 3、预算管理
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案例十一 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协助企业融资
2017年5月,审计署发布2017年第3号公告《2017年第一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显示,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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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下属国有企业虚构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并签订17.81亿元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2016年11月,该企业以政府购买协议为质押与兴业银行湖州分行签订融资借款合同。截至2017年3月,该企业累计收到贷款8亿元,其中5.8亿元被统筹用于偿还地方存量政府性债务。
案例解析: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银行融资,用于归还存量地方债务的行为,首先违反了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的: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同时,如上述情况摆到当前时点,还涉及违反政策规定,通过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方式,协助国有企业融资。即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案例十二 地方政府所属部门通过企事业单位代为融资 2017年初《财政部关于请核实处理个别违法违规问题的函》指出: “经核查确认,你区交通运输厅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飞约定于建设期及建设期后第1年至第17年或者18年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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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货主体,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05.5亿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各盟市旗县交通局。
案例解析: 上述行为首先是违反了《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 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87号文下发后,该案例还违反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的要
案例十三 驻马店政府违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并纳入预算
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与驻马店市公共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建驻营基建[2015]153号合同,同月该行发放贷款6.4亿元。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会议纪要,承诺将公共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及资金6.4亿元。市财政局据此向中国建设驻马店分行出具承诺函
案例解析:这是典型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违规变相融资。由于PPP项目融资被限制在地方年度预算支出的10%以内且流程长要求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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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些地区把大型基建、工程项目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融资,由于此前对“购买服务”没有给出负面清单和清晰界定,导致这一渠道呈现扩大化、泛滥化势头,成为近两年一些地方违规举债的重要渠道。
六、PPP模式(含特许经营)
(一)政策负面清单
2014.11.29 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2015.04.07 财金[2015]2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2015.06.01 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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