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6-2017年企业税收复习题答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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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企业税收筹划》课程复习题(考前辅导) 一、名词解释题:

1、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地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2、税基减税技术:是指通过合理合法地运用各种税收政策,使税基由宽变窄,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

3、有效税收筹划理论: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 实施税后收益最大化这一决策准则时考虑税收的作用。

4、节税: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

5、税率减税技术:是指通过多种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动用,是纳税人的适合税率由高变低,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

6、税收套利:税收套利,简而言之,就是在总投资为0的前提下,通过一种资产的买进和另一种资产的卖出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7、延时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批准,可以延期缴纳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纳税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

8、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一)工为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为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9、混合销售: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10、兼营: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11、节税点: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任何两种方案之间都有一个相等的纳税数量值 。 12、税收筹划绩效评估:是指以对照原先税收筹划制定的工作目标或绩效标准,采用一定的考评方法,评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以及员工的工作职责改造程度的情况,并将上述评定结果反馈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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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的过程。 二、案例分析题

1、筹划不当受到惩罚的税收筹划案例

2014年1月12日,A公司孙老板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稽查处理和税务处罚决定书时,痛哭流涕,惭愧地说:“都是筹划惹的祸,万万没有想到,筹划不成,反遭罚款!这一折腾,我的公司可全完了!”

原来,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为主的私营企业,2013年1月8日开业,拥有资产362万元,现有职工48人,A公司主要供货来源是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C公司,A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B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企业领导并没有在产品质量上和生产成本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要求降低税收成本,研究税收筹划。为此,公司领导让财务人员对公司今后的税收进行了筹划,很快,财务人员就设计了几个筹划方案供选择。

第一个方案:A公司暂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1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吨,价税合计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万元。那么,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6%)×6%=81.96(万元)。 第二个方案:A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吨,价税合计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万元。那么,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17%)×17%-1029.6÷(1+17%)×17%=210.39-149.6=60.79(万元)。

第三个方案:A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生产经营时,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购进货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销售产品。A公司每次购进货物时凭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从C公司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时仅就加工费这一部分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到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货物时,全部由销售方A公司转交给B公司,作为A公司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销货物的过程中,所有购进的原材料和销售的货物全部用现金结算。

A公司201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仍然是3432吨,价税合计为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仍然是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还是1448万元。

那么,A公司201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029.6)÷(1+6%)×6%=23.68(万元)。

答:从以上不难看出,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少纳增值税21.17万元;而第三个方案又比第二个方案少纳增值税37.11万元。所以,第三个方案最佳,第二个方案次之,第一个方案最差。A公司最终采纳了第三个方案。

然而,第三个税收筹划方案恰恰是失败的,它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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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证核实,A公司2013年度共从C公司购进原材料968.56万元(含税),全部从对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B公司已按规定申报抵扣。A公司2013年度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82.54万元(含税),其中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413.98万元(含税),并按规定已经申报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也就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少纳增值税548241.51元[(1382.54-413.98)÷(1+6%)]×6%.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除让其补缴税款548241.51元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以,税务机关对B公司已抵扣的税款1407309.40元[968.56÷(1+17%)]×17%],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据此,A公司在税收筹划时,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不但自己受处罚,而且还把自己的客户B公司也牵连进去,让自己的客户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这其中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此,提醒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千万要把握好税收政策,吃透相关精神,切不可盲目从事,只顾节约税收成本,不管税法规定如何。

2、刘某系一高级软件工程师, 2015年9月获得某公司工资类收入38500 元。试做出降低税负的筹划方案(不考虑社会保险)。

答:1、如果刘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其应纳税额是:(38500-3500)×25%-1005=7745(元) 2、如果刘某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应纳所得额为:38500×(1-20%)×30%-2000=7240(元)

因此可考虑刘某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这笔收入,可节税505元。但是上述情况并不必然,如果刘某的工资收入只有8000元时,

则:如果刘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x10%-105=345(元)

如果刘某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道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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