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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
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浙建城[2010]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3.12 【实施日期】2010.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浙建城〔2010〕2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9〕157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1 / 3
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浙江省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申报和申批管理工作规程》(浙建城[200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9]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由设区市(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一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二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园林 2 / 3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2.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3.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三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资质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资质许可实行评审公示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相关企业需陈述的,可按原申报程序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报许可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署实名向许可机关反映具体情况。
3.资质许可实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许可机关核准的资质企业名单在本机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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