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MP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0:51: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解决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兽药GMP检查验收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主管部门将上述内容告知辖区兽药生产企业。

一、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或设备进行改造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向兽药GMP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核准并改造完成后,将对其兽药GMP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进行结果认定。

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内从未组织过相关产品生产或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线的,企业申请验收时将按照新建生产线验收。其中,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同一企业的兽药生产线设置在不同生产地点(厂址)的,应分别验收,并在验收报告结论中标明与验收范围相对应的生产地址。 四、中兽药

(一)厂房设施

1.对中药提取物为制剂的前提取部分、且只生产一种剂型中药制剂的,中药提取液可通过管道直接打入制剂车间的配制间,但不能直接打入配液罐;对生产两种以上(含两种)剂型的中药制剂或生产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的,应当在中药提取车间内设置独立收膏间。洁净收膏车或采样车不得代替收膏间使用。

2.独立收膏间的洁净级别应与制剂车间的配制(液)间洁净级别相同,若有两种以上中药剂型生产线的,收膏间洁净级别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3.对提取工艺过程中需使用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其提取车间应为防爆车间,其墙体、灯具、开关、阀门、电机等设施装备均应符合防爆性能。 (二)设备

提取设备应按照兽药质量标准要求、不同提取工艺和产能产量合理配置。参照配置标准如下:

1.主要设备:提取罐(煎煮罐、渗漉罐或多功能提取罐)、储液罐、浓缩设备、乙醇配制罐、乙醇储罐、沉淀罐、贮藏设施、过滤装置、干燥设备等。

2.提取单体罐容积不得小于1吨(定量),与其配套使用的浓缩、精制、过滤等设备的性能规模须与之相匹配。 3.采用中药挥发油作为制剂原料的产品或回流提取工艺的,

其提取系统应密闭,并应有冷却系统装置。采用中药挥发油作为制剂原料的产品还应设有分离、收集挥发油的装置,并具有芳香水储罐。 (三)提取工艺

中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应注明提取工艺方法,并提交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中药GMP检查验收报告应标明提取工艺(参见附录《中兽药提取工艺主要方法》)、与提取工艺相适应的拟生产产品。

(四)中药材前处理

1.中药提取生产线应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前处理设施;

2.中药产品生产需使用非净药材(包括饮片)的,必须按照净选、洗药、切药、干燥、粗碎等工艺流程,配置中药前处理净制设施,配备拣选工作台、洗药池或洗药机、切药机、干燥机、粗碎机、除尘机组和药渣处理等主要设备。 (五)其他

1.已有国家兽药(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和中药无菌粉制剂按品种验收。

2.无国家兽药(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生产设施须与相应制剂车间同时验收。

3.中药提取车间洁净区的工作服可以在其它洁净车间洗涤、

整理和暂存,但必须制定合理的工作服传递取用规程,避免洁净区工作服在传递及取用过程中受污染。 五、化学药品 (一)厂房、设备

1.具有法人资质的兽药企业应具备独立的生产区域,保证其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和质检设备独立,符合兽药GMP规范要求。

2.对同时具备人用原料药和兽用原料药生产资质、且设置在同一生产地址的,其兽药生产必须具备独立的生产厂房、设备及仓库,不得与人用原料药的生产共用上述设施。 3.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同兽药企业,可以共用同一厂区,但必须对各自生产、仓储等区域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达到生产区域及仓储独立,符合兽药GMP规定要求。其质检设施设备和质检人员必须分别设置,不得共用、兼任,并不得采取委托检验方式。

4.不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同兽药企业不得设置在同一厂区。

5.在不影响其兽药生产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下列非兽药产品的生产允许与兽药生产设置在同一生产地址:

(1)允许属于兽用原料药前体/中间体等化工产品或兽用消毒剂、杀虫剂等制剂产品所需原料的生产与兽药的生产设立在同一生产地址,但兽药生产必须具有独立的生产区域、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