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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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上)

2004-02-23

第1节 术 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 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 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M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M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第2节 建筑高度

2.1限制规定

2.1.1 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

2.1.2 在白云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广州市传统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

2.1.3 在航空港、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2.2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2.2.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图2-2-1所示。

2.2.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如图2-2-1所示。

第5节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5.1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应与周边城市空间布局和环境相协调。

5.2 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仓库、电站、军事营区、电信主机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保卫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工程周围设置围墙。 5.2.1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第5.2条所列单位的围墙宜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2M。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5.3 建筑工程如需设置冷却塔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5.4 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建设统一的遮挡设施。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

5.5 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与主体建筑同时投入使用,并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5.5.1除首层外,窗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窗的内侧。 5.5.2 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

5.6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在建筑间距内外飘的阳台、梯平台或者走廊,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按照第5.5条的规定执行。

5.7 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确需外置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5.8 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应按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5.9 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宜集中设置;如确需分散设置的,位于华南快速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如图5-9-1所示)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的商业用房,其首层临路一侧应设置不少于3M进深的、用于疏导人流的架空通廊<如图5-9-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