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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教函[2016]55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1.0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结论的通知

(川教函〔2016〕556号)

各有关本科院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5〕686号)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省内“十一五”期间获批的部分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中心”)进行了验收。经学校总结和自评、材料公示、专家评审、现场抽检,确定优秀等级的示范中心5个、良好等级的示范中心63个、通过等级的示范中心15个,现将验收结论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我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的重要基地,各高校应以 1 / 2

本次验收工作为契机,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明确目标定位,凝练特色优势,合理整合

资源,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全省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办学水平。 附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表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日

附件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表

序号 1 学校名称 示范中心名称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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