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4:04: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复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支付工作,依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等有关规定,结合复线高速公路建设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复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作为高速公路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文件补充和细化。 第四条 各分段、总承包部、监理单位及业主均应设臵专职计量支付工程师(简称“计量工程师”),且应及时掌握工程计量支付情况。

第五条 各分段、总承包部、总监办、业主建立格式统一的工程支付台帐及工程形象进度台帐。

第六条 总承包部应根据签约合同总价,施工图、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专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计量依据。

第二章 工程计量

第七条 工程计量的规定 7.1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为月。 7.2计量方式:清单计量。

7.2计量范围: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7.3计量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书、施工图、工程变更令、专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

7.4计量基本原则:据实计量,合同支付。

7.4.1对于工程实体必须是按经批准的施工图及和变更实施; 7.4.2必须是按技术规范已经施工完毕。

7.4.3所计工程实体的分项工程相关质检、质评资料完善,竣工图绘制完毕(分项工程划分较大时,最后一个单项工程计量时应绘制完毕)。

7.4.4 所计工程实体应是经监理工程师认定为“合格”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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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所计工程量应与实际完成量一致,隐蔽工程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两名及以上)进行收方的收方记录。

7.4.5材料垫付款是对已进场且经自检及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的材料进行资金垫付。

7.4.6计算原则按照交通部最新颁发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程计量的要求

8.1计量不解除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尽管要求计量的对象是合格品,但如事后发现已计量的工程有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仍不免除承包人无偿返工和承担事故赔偿的责任。

8.2 若承包人在计量中若有超计,则应按超支付的实际金额和占用时间,按9%/年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将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人适当的处罚。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

10.1工程量清单数量是合同约定暂定量,当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变更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量级进行调整,但B类变更的发生不能引起合同总价的变化,所有A类变更应重新建立清单细目,单价均为新增单价。

10.2工程量清单的任何变动,必须以变更的形式确认,其他任何方式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工程计量程序

11.1正常情况下,当分项工程完工,监理工程师已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时,即可进行计量工作。

11.2当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条件时,各分段承包人应提出计量申请,同时原则上还应提供为计量所需的相关资料,监理审查承包人的计量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报业主审批,否则返回承包人。

11.3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当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且无资金“流失”,为确保工程的正常开展,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计量支付的也可办理工程计量,部分资料可适当推后提供,但在下次计量前应将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11.3现场计量由监理负责组织,现场计量时应有监理工程师至少2人与各分段在现场共同确认计量结果,并对计量结果作出准确的记录,将记录的副本抄送给各分段。

11.4填写中间计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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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计量表必须清楚真实地填写计量结果,对各分段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异议,监理工程师应进一步检查计量记录,并将复议后的结果通知各分段承包人。

11.5计量管理系统网上计量与纸质资料同步进行。

第三章 工程支付

第十二条 开工预付款 12.1开工预付款的支付

开工预付款为总承包合同价的10%,在承包人签定了总承包合同、提交了动员预付款保函、主要人员和主要施工设备、试验设备到达现场、且完善驻地建设及相关临时设施、临时工地实验室通过了验收、建立完善了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业主与监理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开工预付款。

12.2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开工预付款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支付超过30%后,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次的中期支付中扣回,全部金额应在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全部扣回。

开工预付款支付审批程序

总承包部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 业主工程部审核 董事长审批 总承包部提出申请 总经理审批 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总监办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中期支付

13.1中期支付最低限额:500万元。

13.7中期支付过程中,当某项清单子目计量工程数量×暂定单价的金额达到工程量清单合价的90%时,暂停该清单子目的计量支付,待所有“包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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