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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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珠院发[2010]30号

为适应学校发展建设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和有利于全体教师发挥才干的用人环境,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教师岗位聘用的范围

学校聘用的试用期满(见习期满)的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学教师、辅导员),不包含外聘(外聘全职及兼职)教师。

二、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校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通过实行教师岗位聘用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的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岗位聘用为核心,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总原则,加强教师岗位聘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三、教师岗位设置

(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教师岗位(含实验教学教师岗位、辅导员岗位)设置数为学校总岗位数的78%。各级教师岗位(岗位等级)的设置为: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A、四级B、四级C)、副教授(五级、六级、七级)、讲师(八级、九级、十级)、助教(十一级、十二级)、见习(十三级)。

(二)我校教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的中长期总体控制目标为12:23:50:15,其中专任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的中长期总体控制目标为6:20:54:20。正高级岗位中,一级、二级、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确定,正高级四级A、四级B、四级C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2:4:4;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2:5:3;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3:5:2;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6:4。

(三)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考虑到队伍发展建设现状和留有发展空间,学校预留一定比例的教师岗位用于学校发展建设需要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四)根据发展规划目标学校将按年度调整教师岗位设置,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任务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核定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四、教师岗位的申报条件

(一)所有应聘人员应具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专职人员聘用条件》所规定的条件,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教辅人员因政策性原因无法取得的除外)。应聘辅导员岗位者还应符合《辅导员岗位和岗位等级调整及聘用补充申报条件》。

(二)所有应聘人员申报更高的教师岗位或岗位等级若申报没有成功,需隔年才能申报。

(三)应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的人员,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且任职珠海学院期间在教育教学、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科研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教师,或校级引进人才、新入校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请聘用相应的教师岗位。

(五)教师岗位聘用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不得聘用教师岗位。

五、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工作

(一)成立学校和专业学院(教学部)两级考核与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学校聘委会由校领导、部分专业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教代会代表等组成,聘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不少于15人。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主任由专业学院院长(主任)担任,聘委会成员不少于5人。

(二)学校聘委会负责全校教师岗位申报人员的综合审议,确定各级岗位的拟聘人选,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负责审议本单位应聘教师岗位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并向学校聘委会提出聘用建议和意见。

(三)设立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教师岗位聘用的日常工作。纪委监察室负责接受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就投诉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报学校聘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

六、教师岗位聘用程序

(一)人力资源处公布学校教师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和岗位数;各专业学院(教学部)公布本学院教师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

(二)应聘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岗位申报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应聘岗位申报表、相关学历资历证明和任职以来发表的学术论著、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教学科研业绩成果材料。在年度教师岗位聘用中,不申请提高聘用岗位或岗位等级者,不需要提出聘用申请。

(三)专业学院(教学部)聘用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考核和评议,将确定的拟聘人选汇总到学校聘委会办公室。

(四)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岗位聘用情况进行汇总,按照申报条件、岗位设置数等进行复核。

(五)学校聘用委员会对各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的聘用推荐意见进行审议。 (六)公示教师职务岗位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为7天。

(七)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用结果,对通过公示人员进行聘用并按规定时间兑现待遇。 七、教师岗位聘期管理

(一)教师岗位聘用与劳动合同不属于同一范畴。教师岗位聘用是学校在教师本人原劳动合同期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相应调整教师受聘岗位。

(二)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将定期安排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每年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期限内接受岗位认定及调整的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三)新入校人员的岗位聘用(含试用期或见习期满之后的岗位等级聘用),根据学校已有聘用依据和相关规定,在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由个人申请、专业学院(教学部)提出聘用意见、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定聘用。此类人员若申报高一级教师岗位或本岗位较高等级,应按照本办法的聘用程序执行。

(四)校级引进人才、新入校高层次人才和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经用人单位提出聘用意见后,由学校领导直接确定首次聘用的岗位。

(五)教师在岗位聘期或劳动合同期内,若专业技术资格等没有变化,或没有新的突出工作业绩或重大学术成果,不受理其提高聘用岗位和岗位等级的申请。

(六)在岗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不含)以下等次而没有解聘的,在下一年度低聘一个岗位等级。

八、教师岗位聘用的纪律规定

(一)学校聘委会、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根据岗位情况、申报条件和应聘者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确定推荐人选。

(二)学校聘委会、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聘用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聘委会成员对应聘人员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以及聘委会评议讨论过程等内容均属于保密范围。

(三)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四)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伪造教育、工作经历的; 2.所申报材料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业绩不实的; 3.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研究成果的; 4.未经学校同意受聘于其它单位的; 5.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成员要遵守纪律、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聘用程序开展工作,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议。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程序和要求、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用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聘用组织中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岗位聘用申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维护正常聘用工作秩序,保证提供的材料内容完全真实有效;在岗位聘用过程中,严禁出现向各级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递送申报材料等干扰正常岗位聘用工作的行为。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岗位申报表 2.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岗位聘任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