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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2005年9月27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

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

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

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财政管理法是指年度财政管理法。

最终注册证书是指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七款及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由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核发的文件。

外籍法人是指非柬埔寨实体,或未依据柬埔寨法律设立的实体。

投资活动是指合格投资项目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实施的经营行为。

投资额是指以美元表示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价值及运营资本。

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法第四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保障。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优惠是指投资法第五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优惠。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建议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设立合格投资项目,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的建议书。

投资人是指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法是指1994年8月5日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投资法。该法经2003年3月24日NS/RKM/ 0303/009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修正。

税法是指1997年2月24日NS/RKM/0297/03号王令颁布的法律。该法经2003年3月31日NS/ RKM/0303/010号王令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修正。

机械部件是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下的生产设备部件,包括该部件和设备的备件。

不予享受投资优惠项目清单是指本细则附件1罗列的投资项目清单。

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

生产设备是指生产投入实质转化过程中使用,且进口后两年之内未转化或消耗的机械和工具,包括信息技术设备或任何种类机动车辆。

生产投入是指进口后两年之内在合格投资项目生产过程中完全转化或使用的货物,包括生产用原材料、半成品及零件,不含办公设备和家具、石油产品、车辆及车辆备件。

产出是指生产投入转化后生产的货物。

专业服务包括并不限于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咨询、设计、工程、信息技术服务、广告及管理服务。

省/直辖市管理委员会是指依据次法令成立的省或直辖市委员会,可在省或直辖市级别审议并批准2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是指获得最终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是指全部(100%)产品供应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以替代通常需进口的原材料或零件。

工作日是指属于柬埔寨王国政府官方工作日的任一历日。

第二章 投资建议及注册证书

第五条:有条件注册证书申请

5.1申请及取费:自然人或法人拟享受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或仅享受投资保障的,需填写投资建议申请表,提交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并缴纳七百万瑞尔(约合1750美元)申请费,作为办理各项证照及核准手续(含印花税)的管理费。申请表需由申请人本人,或经适当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5.2申请表:投资建议申请表见本细则附件二规定。

5.3授权代理证明:代理人代表申请人签署投资建议的,需将授权代理证明文件与投资建议一并提交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

5.4多种经营项目:自然人或法人建议投资并开展超过一项投资活动,且注册后作为一个合格投资项目实施的,需为每项投资活动单独提交投资建议。

5.5选择免缴利润税:申请人拟在领取最终注册证书时,依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享受免缴利润税待遇的,需在投资建议中书面选择,做出意思表达。

5.6选择不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申请人做出第五款内所述选择的,视为申请人认可选择享受投资法第十四条有关免税期规定,且投资人无资格申请税法规定合格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补贴。

5.7单选投资保障:受投资法管辖的非合格投资项目,申请人拟仅享受投资保障的,可在申请表中书面选择。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可据此向申请人核发特别证书。

第六条:投资建议注册或驳回

6.1注册程序: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在受理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

1、不存在第二、第三项所述情况的,依据第六条第三款进行投资建议注册,并通知申请人;

2、投资建议所述投资活动:

(1)属于不予享受投资优惠项目;

(2)已经或正在由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执行,且已依据投资法享受投资优惠的,

依据第六条第六款驳回投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3、投资建议未提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部信息的,依据第六条第六款驳回投资建议,并通知申请人。

4、特定投资项目关系国家利益或环境敏感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有权予以推迟注册,并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因由。该类项目需通过理事会和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一站式机制处理。

6.2投资建议修正:提交理事会的投资建议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不符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可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其修正,并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重新提交投资建议。

6.3有条件注册证书核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按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注册投资建议的,须依照附件三规定格式,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证书内容含:

1、合法执行合格投资项目所需证照及核准手续,及负责核发上述文件的部委、部门、机构、实体或王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人应符合核发上述文件所需条件;

2、申请人依据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做选择;

3、核发最终注册证书后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包括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利润税免税期;

4、申请人依据第五条第七款所做选择,及其据此无权享受投资优惠;

5、认可执行合格投资项目法人章程。

6.4未按规定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第六条第三款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或按第六条第六款出具不予批准函的,投资建议视为已注册,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立即向申请人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

6.5有条件注册证书附带信息: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将投资指南及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证照和核准手续的评估标准,与有条件注册证书一并核发。

6.6不予批准函: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投资申请的,须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函,注明:

1、未接受投资建议的理由;

2、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对投资建议修正后予以注册所需的补充信息。

第七条:最终注册证书核发

7.1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依据第六条第三款协助办理各项核准手续,并在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后,代表并协助申请人办理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相关部委、部门、机构、实体或王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证照及核准手续。

7.2保证金支付:投资人不需支付任何投资保证金。基础设施特许项目特许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3最终注册证书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持有人取得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全部证照及核准手续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核发最终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