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7:05: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7.4核发最终注册证书期限:自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持有人未取得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全部证照及核准手续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核发最终注册证书。

7.5相关机构处申办其他核准手续: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七条第四款核发最终注册证书的,申请人仍需办理合格投资项目合法运营所需证照及核准手续。

7.6合格投资项目启动:最终注册证书核发日即为合格投资项目启动日,同时开始进入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利润税免税期的启动期。

7.7申办其他批准手续的义务:合格投资项目变更投资建议或投资人章程的,应于变更前十个工作日内,依据适用程序,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批准。变更内容包括地址、总部、经营场所、公司名称、股份或其它变更。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在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最终注册证书吊销或作废

8.1最终注册证书吊销:投资人有下列行为,自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核发最终注册证书之日起,该证书即视为吊销:

1、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取得最终注册证书或守法证明的;或

2、收到第七条第三款所述全部文件后六个月内未启动投资活动的。特许项目合同中对此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8.2最终注册证书作废:投资人依据投资法新二十一条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申请最终注册证书作废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仅在投资人完全符合投资法新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情况下,对最终注册证书予以作废。

8.3最终注册证书吊销通知: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本条规定吊销最终注册证书的,应书面通知投资人该吊销决定。

8.4上诉:投资人被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本条规定吊销最终注册证书的,可自收到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出书面吊销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理事会联合主席提出上诉。

8.5投资优惠收回: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被吊销或作废的,自吊销或作废之日起,不得申请享受最终注册证书所述投资优惠。

第三章 合格投资项目并购

第九条:合格投资项目合并

9.1两个或以上投资人,或投资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合并组成新实体,且新实体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新实体需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至新实体。新实体应在合并及转让最终注册证书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该申请。

9.2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审议依照第九条第一款所做申请,并须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准或驳回该申请。

第十条:未注册自然人或法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

10.1未注册自然人或法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所有权,且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收购人需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至新实体。收购人应在最终注册证书转让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该申请。

10.2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审议收购方依照第十条第一款所做申请,并须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准或驳回该申请。

10.3投资人股份转让造成受让方取得投资人控制权的,投资人须在转让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供受让人名称及地址。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在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0.4第十条第三款所称控制权是指持有投资人至少20%以上的股份。

第十一条:其他投资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

11.1已注册投资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所有权,且拟享受该合格投资项目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收购人应在收购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提出收购申请,以获得该权利。

11.2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审议收购方依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做申请,并须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准或驳回该申请。

第十二条:未注册或未申请核准

新实体或收购人未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申请注册的,或收购人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新实体或收购人无权享受合格投资项目的任何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

第四章 合资企业

第十三条:合资企业

合格投资项目可以合资企业形式设立。合资企业可由柬埔寨实体、柬埔寨及外籍实体,或外籍实体组成。王国政府机构亦可作为合资方。股东国籍或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但合资企业拥有,或拟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除外。在此情况下,非柬埔寨籍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计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五章 税收

第十四条:通则

14.1纳税义务:投资人有遵守财政管理法、税法、投资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义务。

14.2自然资源:由石油、天然气开采,或自然资源相关业务,包括并不限于木材、矿石、黄金及宝石,合同获得的利润,其适用利润税税率依据税法修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确定。

14.3限定:全部或部分免征赋税及关税仅适用于本细则规定的利润税或关税缴纳义务。以下税种不适用免税:

1、税法新二十五条、新二十六条所述工资税及预提税,分红附加利润税;

2、增值税,适用特定商品及服务的特种税,进口时需缴纳的赋税,及其它现行法律规定税种。

第十五条:利润税

15.1利润税免税期:根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利润税免税期依照本条确定。免税期构成为:启动期+三年+优先期。

15.2启动期: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述利润税免税期启动期,是指自核发最终注册证书开始,至以下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止:

1、合格投资项目赢利的,第一次取得盈利的纳税年度;

2、合格投资项目自销售投资活动产品或服务取得收益的,第一次取得该收益的纳税年度后第三个纳税年度。

本款及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述利润,是指依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而不考虑税法第十七条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

15.3三年:自紧接启动期后纳税年度开始及随后两年。

15.4优先期:优先期由财政管理法规定,紧接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三年期第三个纳税年度开始。

15.5合格投资项目利润税预付:投资法修正法颁布后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按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免缴利润税待遇的,不适用利润税预付。

15.6合格投资项目利润税预付:投资法修正法颁布前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法新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依据税法新二十八条规定,按营业额的1%每月预付利润税及其它赋税,前月衍生的增值税除外。合格投资项目在投资法修正法规定免税期内实现的营业额,可免予预付利润税。

15.7依据税法新二十四条规定,合格投资项目不适用最低税。

第十六条:生产设备、建筑材料、生产投入免缴关税

16.1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生产设备及建筑材料免税:依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进口的生产设备及建筑材料免缴关税。合格投资项目部分产品能够直接出口,或供应出口产业的,用于直接或间接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投入进口时所纳赋税,应在季度报告审核后,予以免税。

16.2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免缴关税:依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进口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免缴关税。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以海关保税仓库方式运营的,其免税应符合海关法及现行适用法规规定。加工后的生产投入未出口的,应在季度报告审核后,缴纳进口时适用关税及赋税。

16.3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免缴关税:依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进口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免缴关税。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产品未能100%供应出口产业或直接出口的,应在季度报告审核后,按未供应出口产业或直接出口的生产投入数量缴纳关税。

16.4免缴关税办理程序:理事会应

1、设立由理事会及经济财政部成员组成的机构联席机制,以审批合格投资项目投资活动进口、使用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2、编写合格投资项目办理免缴关税程序的详细指导文件。

16.5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转让或销售:免缴关税进口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被出售或用于与合格投资项目无关用途的,投资人:

1、转让或销售交易经理事会批准的,在二十八个工作日内,按海关法及现

行法规规定计算的税额,缴纳关税;

2、转让或销售交易未经理事会批准的,在二十八个工作日内,按海关法及现行法规规定计算的税额,缴纳关税及罚金;

3、漏缴或滞纳本款第一、第二项所述关税、赋税及罚金的,予以暂停其进口许可及审议其根据投资法提交的免缴关税申请,及其它海关规定处罚。

16.6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转让或销售至另一投资人:投资人或其代表应书面申请理事会批准,将合格投资项目免税进口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转让或销售至另一投资人,供其合格投资项目使用。

第六章 报告义务及守法证明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

17.1报税义务:依据税法新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自核发最终注册证书之日起,合格投资项目应按月、年度提交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年度守法证明,并按税收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全部赋税。

17.2免缴关税报告义务:合格投资项目进口的全部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应履行清关手续。进口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合格投资项目须向理事会及税务机关提交正式清关文件副本,包括政府指定机构出具的货物估价文件。

第十八条:守法证明

18.1守法证明:合格投资项目任一纳税年度内未取得守法证明的,无权申请或享受投资优惠。

18.2自动核发:除依据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吊销守法证明的,理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九十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资项目出具守法证明。

18.3未按规定出具文件:理事会未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具守法证明的,视为已出具该文件,但可依据第十八条条第四、第五款规定予以吊销。

18.4复查权:理事会可对持有守法证明的合格投资项目进行复查,以确定该项目是否已依据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提供全部信息。

18.5投资优惠收回:理事会依据第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合理复查后,认定合格投资项目未提供本条规定全部信息的,可吊销合格投资项目守法证明。自吊销守法证明之日起,合格投资项目无权享受投资优惠。

18.6提供信息:执行合格项目投资人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