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22: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说明;
2、向理事会提交纳税义务履行证明,证明投资人已:
(1)及时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单。税法要求当年纳税申报单的除外;
(2)缴纳税务机关审计确定的税期应纳捐税、利息及附加费;
3、向理事会提交季度报告,说明生产设备及生产投入有效进口情况,及合格投资项目成品有效出口和年度不动产库存清单;
4、CIB 01S格式投资信息表。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
第十九条:所有权
19.1所有权:投资活动所用土地,其所有权,依据现行法律,应为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所有。
19.2所有权登记:投资人登记土地所有权的,应填写全部表格,并在不动产所在辖区的地籍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19.3所有权权利: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外籍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
20.1柬埔寨法人:除所有权权利外,允许柬埔寨投资人以多种方式使用土地,包括特许、租赁、转让或抵押。
20.2外籍法人:允许外籍法人以多种方式使用土地,包括特许、十五年或以上长期租赁及可展期短期租赁。土地使用权包括承租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建筑物、装备及土地改良所拥有的权利。使用土地方式需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20.3国有土地租赁:自然人或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应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0.4转租:自然人或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经主管部门明确批准,可转租给第三方。
第八章 劳动力
第二十一条:劳动力使用
理事会有义务依据移民法及相关规定,协助投资人为其随行配偶办理签证、居留权及旅行证手续,并提供建议。
柬埔寨籍公民中无适当人选,投资人需雇佣外籍员工、管理专家、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理事会应依据劳动法、移民法及现行规定,协助投资人办理雇佣外籍员工工作相关手续。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罚则
投资人未履行本细则或投资法规定义务的,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五款,及其它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过渡条款
第二十三条:投资法修正前批准的投资项目认可为合格投资项目
23.1依据1994年8月5日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在本细则生效日前已开展投资活动,可认可为合格投资项目。投资项目需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认可其为合格投资项目,并履行投资法及本细则规定义务的。
理事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出具认可书,认可上述投资项目为合格投资项目。
已批准的投资项目,未开展投资活动,或启动投资活动一段时期后,未通知理事会即终止或暂停投资活动的,应在重新启动投资项目前,进行文件合法化,已取得合格投资项目资格。
23.2投资法修正法通过前批准的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优惠
投资法修正法通过前已获批准,且享受9%利润税税率的合格投资项目,履行本细则第六章规定义务的,可自投资法修正法及本细则颁布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该税率。
投资法修正法通过前已获批准,且经理事会书面核准投资优惠的合格投资项目,履行本细则第六章规定义务的,可继续享受免缴利润税及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进口关税的优惠。
第十一章 终则
第二十四条:废止
1997年12月29日88/ANK/BK号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实施细则,1999年6月11日53/ANK/BK号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修正案,2001年12月26日130/ANK/BK号1999年6月11日53/ANK/BK号次法令修正案,及其它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作废。
第二十五条:
自本细则签署日起,首相府大臣、经济财政部大臣、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各部大臣、有关机构负责人及省/直辖市省长/市长应各司其责,有效执行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