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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收入)

发布日期:2019-04-17

目录

一、收入基本规定 二、销售货物收入

2.1 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2.2 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2.2.1托收承付 2.2.2预收款

2.2.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2.2.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2.2.5售后回购 2.2.6以旧换新 2.2.7商业折扣 2.2.8现金折扣 2.2.9销售折让和退回 2.2.10买一赠一 2.2.11分期收款 三、提供劳务收入

3.1 一般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3.2 不同劳务方式收入的确认 3.2.1安装费 3.2.2宣传媒介的收费 3.2.3软件费 3.2.4服务费

3.2.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3.2.6会员费 3.2.7劳务费

3.2.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加工制造或劳务 四、转让财产收入 4.1 股权转让所得收入 4.2 国债转让收入

4.2.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4.2.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4.2.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4.2.4国债成本

4.3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 4.3.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4.3.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4.3.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六、利息收入

6.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6.2国债利息收 七、租金收入 八、特许权费 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十、接受捐赠收入 十一、产品分成收入 十二、视同销售收入

12.1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12.2 资产权属改变应视同销售 12.3 视同销售价格 十三、政策性搬迁收入

13.1 2012年10月1日之前 13.2 2012年10月1日之后 13.2.1适用范围 13.2.2搬迁收入 13.2.3搬迁支出 13.2.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3.2.5应税所得 13.2.6征收管理 13.3 新旧政策衔接 十四、其他收入

14.1 已作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资产 14.2 补贴收入 14.3 债务重组收入

14.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十五、不征税收入 15.1 财政拨款

15.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5.3 其他不征税收入

15.3.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拨款 15.3.2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15.3.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15.3.4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15.3.5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

一、收入基本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二、 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2.1 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 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2.2.1托收承付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2预收款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2.5售后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