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8:47: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者。

三、奖励程序:

1、嘉奖、记功奖励程序: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各部门提名; (2)行政人事部会同所在部门审核; (3)报院领导(院长)批准发布; 2、记大功,特殊贡献奖奖励程序;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行政人事部会同所在部门调查审核; (3)报医院院长及董事会批准发布。 四、员工的惩罚分四种:

1、警告:每次减发当月岗位津贴、奖金10%-50%或在

此幅度确定处罚数额。

2、记过:每次减发当月岗位津贴、奖金50%-100%或在

此幅度确定处罚数额。

3、记大过:每次减发两个月岗位奖金或在此幅度确定处

罚数额,并不再享受给予员工的该年度奖金、红利等。 4、开除。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向医院推销不明物品者; 2、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给公司造成二千元以下损失者; 4、妨碍工作或团体秩序者;

5、不能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6、其它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所辖员工的上述行为予以记过,并由

行政人事部公布后通知财务部扣发奖金、津贴。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

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2、在工作现场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者; 3、对其他员工恶意攻讦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4、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5、未经允许不交接班自行下班者。

部门经理及负责人有权对所辖员工上述行为予以记过,并由行政人事部公布后通知财务部扣发奖金。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玩忽职守或其它可以预见或避免的原因,而未采取防

范,补救措施,使医院 蒙受二千元或相当于于二千元以上损失者;

2、故意隐匿、损毁、涂改重要文凭或公物者; 3、故意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

损失者;

4、不服主管人员指导,经三次劝告仍不听从者; 5、其它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情节较重者;对有上述行为

的员工所在部门或行政人事部应在查证后,报请医院

负责人(院长)或院长授权人批准给予记大过处分。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院有权予以开除:

1、连续旷工五天,一年累计旷工七天;

2、伪造本人身份、学历、经历、健康状况等证明或隐瞒

真实情况的;

3、因工作调动,不服从分配和调动者,三天内不办移交,

六天内不到新岗位工作者;

4、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威胁领导和同事,

给正常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者; 5、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6、散播不利于医院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7、玩忽职守,并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达万元

以上者;

8、假公济私、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

者;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流氓行为,以及

其它违法行为者;

10、故意泄露技术、经营上的机密,致使医院蒙受重大

损害者;

11、从事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或给医院带来技术及经

济损害,经批评教育在一个月内仍不改正者; 12、员工在同一年度内累计受2次警告处分以上或三次

记过处分以上或两次警告处分、两次记过处分以上或

受记大过处分以外同时受警告记过处分的; 13、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医院规章制度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行政人事部在查证后,提交医院负责人批准予以发布。在做出开除的同时,对有犯罪行为的人,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凡被开除员工,在离开公司前,须交还属于医院的一切

财物、住房、文件、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行政人事部有权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医院有权予以追偿。

十、凡被开除员工,不再享受当月的津贴、奖金,也不再享

受医院在今后可能给予员工的其它待遇或奖金。

辞职、辞退制度

一、院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行政人事部提交辞职报

告,并办理辞职手续。

三、员工与医院签订录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员工在合同期内因辞职造成所在部门工作受阻或其它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在经济上做出赔偿。

四、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人事部提交辞职报

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政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五、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行政人事部有权不予办理

任何手续;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六、医院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

未满的员工。除非下列情况,医院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医院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胜任或不适应现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4、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医院的工作安排; 5、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日的;

6、员工因屡次违反医院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7、员工的错误行为已损害了医院的利益或声誉,但尚未

达到开除条件的;

8、其它严重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但尚未达到开除、

除名条件的。

9、录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录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议者。

七、除开除、除名、辞职、自动离职、劳改、劳教辞退、合

同终止等情况外,员工离开医院的按员工在医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