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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0〕房字422号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由省计委下达咨询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用由省计委与工程咨询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印发的《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32号)中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中的按耗用工时(日)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咨询评估项目\\估算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至3000万元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5 2-5 0.6-1.5 1-2.5 2.5-6 5-12 1.5-4 2.5-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表二)。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点击下载)
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