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流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8:17: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关常识与技巧

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 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如果具备条件,债权人在诉讼案件发生后,应尽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二、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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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四、申请财产保全为何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物的种类有哪些?

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 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 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五、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 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 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 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从法律上来说,查封和冻结是同样的含义,都是由法院工作人员在有关单位办理一定的手续,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固定被告的财产权利,使其无法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主要区别在于:查封主要适用于有形状的物体,而冻结主要适用于无形存在的财产权利。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 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 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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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六、为何递交财产线索的同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材料?

法院为了迅速、可靠地查明被告的财产情况,可能会在申请人提交财产线索的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财产线索相关的一些证明材料。如冻结银行账户的,提供银行 的具体名称、地址、具体账号;冻结房产和土地的,提供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的被告房产、土地查询情况表;冻结股权的,提供在工商局查询的被告对外投资资料 的资料;冻结股票、债券的,提供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表;查封车辆的,提供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的被告的车辆信息情况;查 封机器设备、货物的,提供型号、规格、数量、保管人名称清单或仓单;冻结被告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提供到期债权合法有效存在的凭证;冻结知识产权的,提 供有效权利凭证等。对于法院的上述行为,申请人应予以理解,并予以积极配合,不能认为这是法院故意拖延保全。

七、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

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 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 此外,这对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八、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 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 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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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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