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三参考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7:49: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题目37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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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一般为( )。 选择一项: A. 2年 B. 5年 C. 3年 D. 1年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2年

题目38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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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 选择一项:

A. 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 B. 可以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C. 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D. 可以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题目39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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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在租赁期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修理应当由( )。 选择一项: A. 出租人承担 B. 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 C. 承租人承担 D. 出卖人承担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出租人承担

题目40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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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选择一项: A. 1个月 B. 12个月 C. 6个月

D. 3个月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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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文本

三、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20分)

题目41 完成 满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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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请分析: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

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解答:

(1)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的20%支付违约金。B公司迟延交付工程半个月,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远低于约定违约金,因此,B公司的律师可以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2)刘某是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应由其雇主丙公司承担责任。并且,由于丙公司是合伙企业,因此,实际上是张、李、王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4)《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乙公司应按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A公司将拟建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A公司在将10号房出卖给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汪某,构成双重买卖,该两个买卖合同均有效成立。不过,由于A公司已为汪某办理了房产证,该房屋所有权已因践行登记的公示方法而移转给了汪某。因此,丁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他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确立了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本案中,汪某购买的房屋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存在瑕疵,据此,汪某可要求A公司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详言之,汪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退还房款。《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