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点总结大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9 16:46: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

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还包括行政法、民商法。 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主要调整对象或者领域 法律基础,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基本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规范;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主体、商行为的规范 法规列举 《宪法》、《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 3行政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调整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相政复议法》《建筑法》《环评法》《城对人、监督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的规范 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规范 调整劳动关系;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规定犯罪和刑罚 规定各种诉讼、非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程序法) 《统计法》《税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预算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11P1-3)★

【备注】第三版教材部门法体系的划分与之前教材内容有较大不同。以下简称“三版变更”。注意把握建设工程核心法律的所属部门。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012P3-6)★★★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1.1.2.1我国法的形式(1012P3-5) 法的 形式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及示例 效力等级 可设置的 处罚种类 不得抵触,否则无效 各种刑罚以及行政处罚(只有《刑法》可以设定刑罚) 1宪法(典) 全国人大 2法律 (狭义) 全国人大(基本)及其常委会(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最高 《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XX法》 仅次于宪法;注意《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1 国务院(中央3行政法规 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4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级、省会市、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组成部委、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部门) 省级、省会市、较大市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XX省/市XX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XX行业XX规定/决定/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XX规定/决定/办法》 低于宪法、法律 立法依据:为执行法律、宪法规定、人大授权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立法依据:为执行法律法规;地方事务需要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5部门(部委)规章 低于法律、法规 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立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6地方政府规章 低于法律、法规,低于同级、上级地方性法规 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立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1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事项2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6非国有财产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和重要经济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

其中4、5、9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不可以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行制订行政法规 1.1.2.2法的效力层级(1012P5-6)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第三版教材新增内容,以下简称“三版新增”)

○1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2审查:对违宪或违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出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其他机关、团体、公民(不必然启动实质审查)

审查对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审查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后果: 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1.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013P6-9)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关系密切。 【问题思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三部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分别应该如何划分? 2、《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否是我国法的形式? 1.2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020P9-12) 1.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021P9-10)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概念 组织。与自然人相对应,是法律的“拟制人”。 法人 是其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与其经营范围或目的适应 应具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备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其中场所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条件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区别的关键 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法或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企业法人 法人 分类 非企业法人 1.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022P10-11)

地位: 法人是大多数建设活动的主体(建设单位有可能不是法人) 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022P11-12)

1、项目经理部

概念: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项目经理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一次性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设立: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设立的,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项目经理

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030P12-17)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需要核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不需要的,成立起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成立需经法定程序(批准、核准登记) 1.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1、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