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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发[2011]2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1]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现就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省注册的内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 1 / 3
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
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投资者以及国外、境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二、工商登记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公司制、合伙制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给予便利。 (五)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的审批。发起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有权批准的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商务部门的复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六)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50人。
(七)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和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托管协议。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 2 / 3
当在设立登记时全额实缴到位;设立其他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次出资额应不低于其
注册资本的20%,后续资金在5年内到位;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的规定执行。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八)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与其管理企业使用相同的经营场所。
(九)本意见发布前已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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