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3 15:39: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

一、基本概念

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丰富了“母公司”、“子公司”的定义,提出“主体”概念,并采取列举式对“主体”进行定义。主体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提出了“投资性主体”、“结构化主体”概念,并列举了投资性主体一般特征。 二、控制的判断

对“控制”概念进行了重述,使用“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取代了原“企业”的说法,并对控制的判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1、改进控制的定义,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

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即投资方虽持有小于50%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各方拥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各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约性安排、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所有因素和条件后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 其中,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他方行使权力的第三方,并不控制被投资方。

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是在被投资方整体层面对是否控制进行评估,但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三、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形

明确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明确虽然投资性主体可以豁免其控制的满足条件的主体不纳入该投资性主体的合并范围;但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该母公司不是投资性主体)仍需要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含投资性主体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四、新增母公司在投资性主体与非投资性主体之间互相转换时的会计处理原则 五、删除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在成本法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合并抵消处理; 六、修改了交叉持股的合并抵消处理原则

对于交叉持股的合并抵消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七、新增合并现金流量表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的规定,

原只允许补充资料 八、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